冒用业主抵押借款 业主被诉却免责成功案例
导读:
借款期限已全部届满,经路X英多次向李X亮催收,李X亮均拒绝还款,遂引起诉讼。诉称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的房屋林X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应是李X亮,该房屋属于借款抵押物,林X明以该房屋为李X亮向路X英借款作担保,申请依法追加林X明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林X明与李X亮连带承担本案还款责任。那么冒用业主抵押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期限已全部届满,经路X英多次向李X亮催收,李X亮均拒绝还款,遂引起诉讼。诉称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的房屋林X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应是李X亮,该房屋属于借款抵押物,林X明以该房屋为李X亮向路X英借款作担保,申请依法追加林X明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林X明与李X亮连带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关于冒用业主抵押借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9年6月17号李X亮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路X英借款160000元,并立下借条交由路X英收执,言明:李X亮向路X英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9月17日止;逾期还款除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并按欠款总额日罚2%违约金。直至还请欠款为止;此外,借据注明用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7月24日又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再次向路X英借款24000元,被告当即立下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并言明:李X亮向路X英借款240000元,借款期限为期三个月付清。借款期限已全部届满,经路X英多次向李X亮催收,李X亮均拒绝还款,遂引起诉讼。同时,路X英提供了一份林X明与清远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原件,该合同约定:林X明购买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是李X亮(身份证号:441802198104062413)借用我本人林X明的名义购买的,所以购房款都是李X亮支付,现场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李X亮,本人保证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即将房屋过户给李X亮。诉称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X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应是李X亮,该房屋属于借款抵押物,林X明以该房屋为李X亮向路X英借款作担保,申请依法追加林X明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林X明与李X亮连带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李X亮欠陆X英两笔借款合(160000元、240000元)合共4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于陆X英认为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X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是李X亮,林X明以该房屋为李X亮向陆X英借款作担保的主张,因陆X英对确认书“林X明”名义的签字是否属林X明亲笔签字不能确定,而且该确认书并没有注明林X明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林X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加上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又诶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屋又未办理产权证;且本案是审理陆X英与李X亮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位于清远市新城C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房屋的权属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2009年12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城法民初字第****号判决:被告李X亮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X英;驳回原告陆X英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