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
导读:
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没有收到一审判决,等出售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错过了上诉期,因此,只得申请再审。再审过程及结果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并非甲亲笔所签,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并申请笔迹鉴定。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丙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担保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没有收到一审判决,等出售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错过了上诉期,因此,只得申请再审。再审过程及结果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并非甲亲笔所签,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并申请笔迹鉴定。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丙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担保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12月3日,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乙以赊销的方式购买甲的打印机。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08年1月,乙尚欠甲货款85万元。因此,甲将乙、丙起诉。
一审,乙、丙没有到庭,历下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一、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
二、被告丙在担保金额100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没有收到一审判决,等出售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错过了上诉期,因此,只得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及结果
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并非甲亲笔所签,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确实非甲本人所写。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丙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担保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本再审案以丙的完胜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