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赔偿规定

导读: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那么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的作用不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即使发包人违反了有关的约定,但是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求助于有关的部门就可以合理的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是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下面由大律网建筑工程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赔偿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依法订立合同时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即,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我国法律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机械闲置费、停工人工费、剩余建筑材料、乙方订购建筑材料已付订金、进退场、搬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要求赔偿。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对于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确定的完全赔偿原则,理论上可以主张,但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范围上应该注意,可得利益只能是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而不是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工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