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是哪些
导读: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是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四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要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及核实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的人员;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等。
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