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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

许瑞林律师2021.12.10271人阅读
导读:

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的时候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出抵押房屋的价值80万元,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好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仅为80万元。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一致,乙只就约定的且已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的时候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出抵押房屋的价值80万元,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好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仅为80万元。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一致,乙只就约定的且已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关于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提示: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的时候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甲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由乙为甲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乙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以其自有的一套房屋为甲的借款8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甲未依法归还借款。银行起诉甲、乙,除请求甲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外,还请求对乙提供抵押的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在100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分歧点: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范围是100万元及其利息还是80万元及其利息,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银行认为,甲借款100万元并由乙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之所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仅为甲的借款8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原因是当时房屋的评估价仅为80万元。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出抵押房屋的价值80万元,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好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仅为80万元。但是,乙的抵押房屋现在已升值超过100万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条中“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乙应甲的委托有继续履行抵押担保甲全部借款100万元的义务,即将担保债权数额从8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增加的担保债权数额20万元,不必补办抵押登记,银行就可直接诉请法院判令乙就包含20万元在内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乙认为,甲虽借款数额为100万元,但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仅担保其中的80万元,且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也是80万元。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一致,乙只就约定的且已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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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三个原因

其一,借款人甲虽委托乙为其借款100万元抵押担保,但其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决定抵押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在第三人提供的借款抵押法律关系中,涉及被抵押人或借款人、抵押权人或贷款人和抵押人三个主体,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抵押人与贷款人的抵押合同关系等三个合同关系。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种性质不同的合同联结起来并确定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三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抵押人虽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抵押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由抵押人与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协商约定,借款人并未参与抵押合同的签订过程,根本无权决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就本案而言,乙虽应甲的委托为其100万元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银行也接受乙的抵押担保,并与其签订抵押合同,但在合同中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并非甲委托时言明的100万元,应理解系贷款人对自己担保债权利益的处分,甲和乙都不存在缔约过失。银行诉称乙应甲的委托有继续履行抵押担保全部借款的约定义务,有违诚信订约原则。

其二,银行与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之所以将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降到80万元,缘于《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误解所致。该条款否定重复抵押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确保抵押物价值与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以能足额清偿债务。事实上,一方面,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可以确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但依照《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法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均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也难以保证原来确定被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加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总和不会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另一方面,抵押物的价值本身都在不断地变动,特别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正如本案,银行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房屋的评估价为80万元,但到了实现抵押权时就升值超过100万元。为弥补《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人为降低抵押效用、提高担保成本、阻碍市场融资的缺陷,《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物权法》则完全摒弃了该条款,对抵押物的价值与被担保债权的关系不作规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允许在同一财产上设定重复抵押,并通过抵押权的顺位来解决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据此,本案的贷款银行在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完全不必计较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大于、等于或小于其需要担保的债权数额,只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据情作出决定即可。

其三,在设定抵押权时以抵押房屋的评估值来确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待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房屋的价值等于或高于房屋抵押权设定时的评估值,也等于或高于所担保债权的总额,抵押权人不能诉请增加担保的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设立抵押权中,经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愿意接受评估值较低的抵押物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属正当的权利行使,法官应当予以尊重,不应干预。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一旦约定了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应履行抵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在抵押权实现时,遇到抵押权变卖、拍卖的变现价值等于或高于抵押权设定时的评估值,也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导致未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得不到优先受偿。在此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未担保的债权数额协商予以增加。但是,此情形不同于情势变更或显失公平等其它情形,所以,在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能诉请法院予以调整,法官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其实也无权干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变更。除非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权总额大于实际登记的担保债权总额时,抵押权人方可诉请法院判令抵押人履行足额登记义务并承担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

原标题:约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小于实际债权数额的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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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担保债权数额指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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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担保债权数额指的什么

    内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债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金是违约行为发生后依法确定的。综上所述,在不动产的登记证明当中担保债权的数额,其实对于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毕竟也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而且当事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应的义务的,那么银行就可以用抵押的东西来进行抵债。那么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担保债权数额指的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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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主债权有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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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主债权有什么范围

    内容:被担保主债权有什么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那么被担保主债权有什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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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的情况是: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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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内容: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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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被担保债权数额?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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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什么是被担保债权数额?

    内容: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债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金是违约行为发生后依法确定的。担保法中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解释,是作为担保文件中一种法律提示性条款,主要还是作为一种约束的作用,也是担保合同中必备内容。那么什么是被担保债权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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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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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

    内容: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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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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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

    内容:法律上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法中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解释,是作为担保文件中一种法律提示性条款,主要还是作为一种约束的作用,也是担保合同中必备内容。那么法律上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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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

    内容: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的时候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出抵押房屋的价值80万元,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好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仅为80万元。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一致,乙只就约定的且已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如何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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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数额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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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被担保债权数额

    内容: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那么被担保债权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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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数额可以是借款金额。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范围仅限于主债权,则被担保债权数额是借款的金额。但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的,则按其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必须要在抵押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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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必须要在抵押合同中

    内容: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在被抵押之后的一定期间内,需要将抵押物偿还。那么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必须要在抵押合同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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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定义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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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定义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那么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定义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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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内容: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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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如何计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2022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如何计算

    内容: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那么2022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1115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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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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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担保的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具体的担保范围和数额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担保主债权数额是贷款金额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担保主债权数额是贷款金额吗

    内容:但担保范围除了主债权(本金)外,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责任等,担保具体数额由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约定。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么担保主债权数额是贷款金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887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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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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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归还,另外你可以起诉男方要求支付18年抚养费。
  • 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内容: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那么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830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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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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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内容: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代位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下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67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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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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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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