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担保函
导读: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个人债务担保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关于个人债务担保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个人债务担保函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个人债务担保效力的特征
(一)担保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担保合同所共同具有的,而是有效担保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然,不是说无效担保合同就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担保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必对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合同原来履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担保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担保人就免去担保责任,但他必须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显然这些责任不同于有效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不能混淆这两种法律后果。
(二)担保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
担保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有效担保合同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担保合同以法律效力,确认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的合法性来实现的。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为法律所确认,就被视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
(三)担保合同依法确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担保权利和履行担保义务。具体地说:
1.担保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为法律所支持和约束。法律通过赋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权利,如请求权、受领权、抗辩权等,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担保当事人必须依约行使担保权利,否则受到法律的制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担保权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担保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受领的,就引起担保效力的发生,发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被减免的法律后果。
2.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受法律所强制。担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合同的履行,而担保效力的作用就在于保障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任何不履行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担保效力的违抗,均胃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不容而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担保效力发生的结果,是违反担保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担保效力作用的对象,原则上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
担保合同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在若干场合,担保效力也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为担保合同能否履行不仅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往往还要受第三人行为的影响。第三人可能积极地作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也可能消极地不作为,威胁合同义务的履行。另外,在许多情况下,还要由第三人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因此,担保效力必须延伸到第三人,以保障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
(五)担保效力具有多层次性
担保效力的多层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通效力和特殊效力。担保的普通效力是指各种担保方式所具有的共同效力。例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权人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的特殊效力,是指担保法律规范对担保合同的特别规定,如定金不得收回与加倍返还;保证人代为清偿后的追偿及其保障追偿利益实现而代位行使担保权人的财产权利等。
2.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这是就担保效力的内容而言的。担保的积极效力是指担保的当事人得依担保合同的约定,为保障担保权利实现而实施某种行为之力。例如,担保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请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受领履行利益。担保的消极效力是指担保的当事人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并在违反约定时给予国家强制。例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在担保权人请求代为履行时,得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担保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此为条件维护担保人的抗辩权,强制被担保人实际履行。
3.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这是就担保效力的范围而论的。担保的对内效力是指在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例如,在留置担保关系中,留置人有义务按照留置合同约定将自有的动产交付给留置权人,而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担保的对外效力是指对担保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担保权人为保障担保合同权利的实现,当发生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怠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有碍于担保权人的财产权利实现时,该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财产权利的不特定相对人,行使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权利。这种担保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产生于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财产权利的不特定相对人。又比如,担保权人在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进行了不利于担保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有害行为而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担保权人这种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确认而产生。撤销判决生效后,被撤销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如果财产被善意相对人取得,其善意相对人须以不当得利返还财产,如果恶意相对人取得,其恶意相对人应因侵犯担保权而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担保的对外效力及于担保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的这种对外效力赋予担保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对抗第三人。
三、担保效力的影响因素
影响担保效力的因素,指的是对担保效力发挥作用,使担保有效、失效或效力发生改变的因素,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担保主体因素
担保主体是否合格。直接影响担保有无效力。法律要求担保人必须具有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资力,能独立承担所担保的债务责任。如果担保主体不合格,其担保均无法律效力。
(二)担保内容因素
担保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是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予以保护的基础,也是担保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担保的内容不合法,比如担保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等,则所设立的担保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担保形式因素
我国《担保法》要求担保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为了避免担保发生纠纷时不易分清责任。不采用书面形式而设定的担保,除当事人对口头担保合同不存在争议外,一般来说属无效担保。
(四)担保的变更、解除、撤销因素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当事人变更、撤销、解除担保合同的行为,都会改变担保的效力。
(五)不可抗力因素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客情况,可以因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而发生,也可以因社会原因如战争而发生。不可抗力对担保效力的影响,表现为:
1.使担保效力及于的标的物灭失;
2.使担保效力及于的范围缩小;
3.改变原有的担保效力。
(六)法律因素
法律对已设定并已生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对在新法颁布前已设定生效而颁布后履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会发生影响。例如,我国《担保法》实施前,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上无硬性规定。而《担保法》要求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虽订立在《担保法》颁布前,但在《担保法》后履行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担保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即抵押担保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有的甚至无效。
(七)政策因素
在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国家政策的改变,会影响已存有的担保效力,表现在:
1.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资力状况。例如在保证关系存续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保证人被迫停产,使其原存有与担保债务相当的财力下降,履行能力减弱,从而使保证的效力发现实现困难。
2.改变担保物的管理权限。例如,抵押人对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后因国家政策的改变,使抵押人丧失该抵押物的处分权,造成抵押担保效力实现会发生迟延。
(八)被担保的合同效力因素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被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应该指出的是,被担保的合同合法有效,是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担保合同有效的唯一条件。担保合同的效力,除受被担保合同效力影响外,还受担保合同本身的构成因素及设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效力的影响。因此,担保合同无效时,并不影响被担保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