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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是债权人吗

杨一凡律师2021.12.11282人阅读
导读:

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那么担保债权人是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关于担保债权人是债权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权人与债权人是同一个人。担保权人可以分为保证合同中的受益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质押合同中的质押权人、留置法律关系中的留置权人以及定金合同中的收定金方;在我国担保法中,将质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明确规定为债权人;而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留置法律关系中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定金合同中只有收定金方和交付定金方,而作为债权人显然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可能是受益方。综上所述,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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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不起诉债务人、只起诉担保人。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也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建议将债务人也列为被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动产怎么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动产怎么处理?

    内容:而法院能不能查封债务人不动产,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是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才会查封的,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能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在申请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而查封的财产以申请的为限,不能查封超出范围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动产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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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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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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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担保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的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而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内容: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和权限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属于债权人所有,也并不是所有物品债权人都能够进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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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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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欺骗债权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确定担保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内容: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旭律师
    2022.04.15265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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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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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可以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可以么?

    内容: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同意放弃担保物权。那么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可以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30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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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内容:常见的担保类型及其法律后果1、保证担保:保证人以其信誉或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中,债权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义务人,而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在担保物权设立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优先受偿,其次,被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对象,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获得保障。

    郭铭芝律师
    2023.10.3057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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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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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免除,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分类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使用一次,对于一个人进行使用,重复使用将没有效果。所以在确定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谨慎选择和考虑,确定在这之后自己将不会使用,不会造成当事人自己的损失,所以债权人要认真进行权利使用的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吗?

    内容:(一)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债务人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该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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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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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担保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的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而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7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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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怎样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怎样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内容:债权人对于担保人责任的免除一般为明示行为。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选择性起诉债务人或部分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那么债权人怎样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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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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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的情况是: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向担保人讨要欠款合理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向担保人讨要欠款合理吗?

    内容:(二)、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但是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向担保人讨要欠款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21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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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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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免除,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分类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使用一次,对于一个人进行使用,重复使用将没有效果。所以在确定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谨慎选择和考虑,确定在这之后自己将不会使用,不会造成当事人自己的损失,所以债权人要认真进行权利使用的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

    内容: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阅读以上内容后,我们知道,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算向他人借款,借款人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限制担保的主体,抵押担保物是否是国家禁止、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果是则面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会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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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

    内容: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信用社要求保证人赵先生、朱先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11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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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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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在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是时,债权人就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可以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可以吗?

    内容:可以免除,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那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014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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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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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

    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对立统一的概念,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针对债务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有保证人的,这样可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担保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针对的是保证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债权人一般不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932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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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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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能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内容:债权人起诉前或诉讼中、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债务是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该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

    赵金保律师
    2022.03.2246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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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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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 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 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

    内容:田发明在郑绣卿出具的暂收条和欠条上分别签名作了担保。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郑绣卿拖欠货款应予偿还,田发明担保事实成立,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田发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新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监督。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田发明在保证期间即本案两笔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果品公司未向其主张权利,田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日前,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作了改判,判决免除田发明的保证责任,债务由郑绣卿一人承担。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33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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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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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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