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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

任冰峰律师2021.12.11787人阅读
导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被担保物权已届时效时抵押权是否消灭,以及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那么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被担保物权已届时效时抵押权是否消灭,以及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0年3月9日,被告严某因购房需要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借款6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1年,即从2000年3月9日至2001年3月9日;借款月利率为3.45‰,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二点一。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数额60000元;抵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为82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淮安市淮阴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财产为淮安市某区淮北路75号202室、建筑面积为96.6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严某分文未付。2004年3月18日,原告某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严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525.40元、罚息14099.40元(利息及罚息均计算至2004年3月31日),以及2004年3月31日以后的每天12.60元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严某辩称,借款的期限至2001年3月9日,到期后,原告并未主张权利,直至2004年3月18日才诉请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合同的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也随之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被担保物权已届时效时抵押权是否消灭,以及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必须依赖于对这些基本问题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二、关于抵押权之于被担保债权的效力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该物的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向来是抵押权效力问题的重要内容。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在设定之时就应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应当经登记公示。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对原债权担保而未对附随性的债权如利息、违约金等作出约定的,往往发生争议。根据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立法的规定以及一般的学理解释,附随性债权属于当然性被担保债权,应在优先受偿之列。也就是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仅在于原债权本身,还扩及至利息、迟延利息、实现抵押权费用、违约金等派生债权。本案好在当事人之间已对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有所约定,并经登记公示,故争议不大。但这却是法官裁判需要首先明确的基本法理。

三、关于抵押权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是否适用于抵押权,理论上一直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既是民事权利当然应当适用。而否定说则认为,时效仅对于请求权可适用,物权请求权可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抵押权的时效问题虽未规定,但同说认为,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意旨,诉讼时效的适用客体应以请求权为限。从国外一些立法例来看,日本民法承认抵押权本身存在时效,而且“抵押权对于债务人及抵押权人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消灭”。法国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德国、瑞士民法则对抵押权的时效持否定态度,但对于抵押权的行使却规定有时间限制,其确立了消除抵押权的公示催告制度,对于不知名债权人在登记10年以后,为行使抵押权时,经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可作出除权判决。再看我国的台湾地区民法,其设有抵押权除斥期间制度,抵押权在被担保债权时效届满后,经5年不实行的,其抵押权消灭。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对抵押物的处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该规定既不利于抵押人,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那么,我国究竟应当采取何种观点呢?

我国物权法奉行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消灭物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可因行使而消灭,可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也可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惟没有当事人约定期限而消灭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所以说,担保物权在性质上主要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支配权,故不应该适用时效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中的债权罹于时效,但由于作为抵押权的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并不适用时效规定,因而被告方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不受保护”的观点便不能成立。所以,在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并没有保护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而是对原告所主张的抵押权给予了支持,是具有一定法理依据的。

四、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问题

这个问题似乎与前一个问题相同,其实不然。前一个问题是解决担保物权是否适用时效规定、是否有存续期间的问题,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总是存在,并不受当事人约定之约束,也不因时效而消灭,哪怕主债权时效已届满。而现在的问题是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站在应用法学的角度上分析,抵押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又不能不受时间的限制,否则,抵押权人便会利用“抵押权无存续期间”之特征,滥用抵押权,从而永久限制抵押物之交易和使用。许多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各种制度对抵押权人加以限制。如德国,已取得时效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法国以诉讼时效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日本以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我国的台湾则以除斥期间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我国的《担保法》对限制行使担保物权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抵押物的流通和物之效能的发挥,本着社会经济生活与司法实践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时地给于了补充,在表述上,以人民法院在何种条件下保护担保物权为表述方法,避免了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性质。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了以除斥期间为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的方法。这一解释也被我国的学者所接受,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没有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者其约定无效的,抵押权人之抵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满后四年内不行使的,不得再实现抵押权。”两个草案内容上有差异,但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

本案中,如果主债权的时效一直未超过,则抵押权也就一直存续,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由于主债权罹于时效,才带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原告请求保护主债权的时效应当从2001年3月10日起算,截止于2003年3月10日。原告某支行因明知自己的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提起抵押权行使之诉。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为主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就应在2003年3月10日后两年内,即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截止期限应当为2005年3月10日。因此,本案原告某支行在抵押权行使的有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时的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一个对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所作的有效担保。所以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应当判决被告严某在一定期限内将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变卖或交付拍卖,以所得价款为限优先向原告某支行清偿债务。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判决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似乎还有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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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不受法律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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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在《民法典》的“保证”里,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即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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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内容: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的三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抵押担保的特点1、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那么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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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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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

    内容:实现担保物权一般不会诉讼时效中断,物权明确了抵押权的行驶期间,对质权又不明确,所以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三年内行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优先得到财产。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间行使权利,那么等诉讼时效一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胜诉权。那么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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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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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

    内容: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解释,内地法院对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或向法院诉讼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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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有时效吗?担保协议书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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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有时效吗?担保协议书该怎么

    内容:人们在办理抵押担保连带责任的手续时,需要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保证双方能够承担责任并履行协议里的义务。抵押担保连带责任具有时效性,不会无期限的延续下去。也即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⑧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那么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有时效吗?担保协议书该怎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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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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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

    内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被担保物权已届时效时抵押权是否消灭,以及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那么主债权罹于时效后的担保物权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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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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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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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

    内容: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行使抵押权,要是没有在这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另外,若是满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现在的民法总则已经将诉讼的时效延长为三年。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间行使权利,那么等诉讼时效一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胜诉权。那么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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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内容:内地一加工企业老板、港商苏某近日心烦起来,原因是他行使的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他急於知道自己作为担保物权人是否还可以要求行使其抵押权。那么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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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那么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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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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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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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0951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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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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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届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届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

    内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届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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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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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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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内容:如果是抵押权跟据物权法规定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根据担保法解释如果是质权或留置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的。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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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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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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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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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内容: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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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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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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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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