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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2021.12.13143人阅读
导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那么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关于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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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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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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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那么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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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规定

    内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那么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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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对工程质保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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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对工程质保期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对工程质保期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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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

    内容: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证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的一种措施。设立、预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如工程保修发生争议,确属承包方的保修范围,不论是否设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经使用完毕,承包方均应承担保修责任。那么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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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作协议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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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建筑工程承包合作协议是怎样的

    内容:建筑工程承包合作协议发包方:承包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作协议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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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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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内容: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是五年。其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而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那么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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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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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那么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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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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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内容:《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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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怎样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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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怎样

    内容: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筑工程,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予以验收。为此,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那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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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内容: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那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852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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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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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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