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
导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 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 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2、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要求
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要求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