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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龙珊律师2021.12.14805人阅读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组成。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

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

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4、对申报国家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提供检测报告;

5、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

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国内外检测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其主要任务是:

1、接受委托,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2、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及建筑构件、制品质量的仲裁检测工作;

3、承担或参与本地区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价,参加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4、对申报省级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提供检测报告;

5、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

6、承担或参与国家或地区组织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对市(地区)、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市(地区)级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组织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地区)、县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其主要任务是:

1、接受委托,承担本市(地区)、县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2、参加本市(地区)、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3、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

4、市(地区)检测站参与对县级检测站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

第三章检测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设。

第十条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筑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的委托,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有权限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要备查。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检测人员履行职责,对阻碍、刁难检测人员行使职权和打击报复者,要认真查处。

第十五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贯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可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依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承担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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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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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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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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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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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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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

    内容:湖南省关于开展201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的通知湘建办〔2010〕7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株洲市招标局,省质安监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根据今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安排,我厅定于12月下旬开展201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和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情况。那么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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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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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地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关单位申请,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现状、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均可申请委托相应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委托人应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技术档案资料及便利条件。那么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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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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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

    内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仲裁检测,有国家、水利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简称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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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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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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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规定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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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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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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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点: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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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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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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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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