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办法
导读: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那么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民法典》已经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担保制度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民法典》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在建工程抵押于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产生,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在建工程为抵押财产。《物权法》实施之前,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但该《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比,《民法典》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效力、保全、实现方式等制度做出全新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担保任何合法债务,而非局限于担保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于任何债权人,而非局限于提供贷款的银行。应当说,《民法典》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为清偿工程欠款提供了一条便捷途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就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就拍卖、变卖在建工程(包括建成后的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担保公司(以下称保证人)受发包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的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称受益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下称保函),如被保证人没有按照受益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保证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