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价款如何确定
导读:
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不去进行结算或者不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那么工程款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不去进行结算或者不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工程款结算价款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工程款结算的原则
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二)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
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
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相关知识介绍:
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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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农民工,近年来,政府对维护农民工利益颁布了很多政策,司法解释也对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作出了回应。
1、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不去进行结算或者不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直接起诉发包人时,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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