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收中介费合法吗
导读: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收中介费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收中介费合法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曾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但一则其为地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位阶极低;二则其发布时间较早,均在《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三则,《合同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再行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劳务分包的过程中,关于中介费的收取,具体要看其是否有相关法规的许可,没有就是不合法的,好了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收中介费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