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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邢颖律师2021.12.19413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曹某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2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曹某良依约进场施工。2002年10月16日曹某良以刘卫国出具的《里水沙涌厂房装修清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某泉支付工程款60583.20元。但曹某良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没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讼争工程的价款进行核价,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曹某良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前后两次开庭相距已超过半年,没有组织曹某良和于某泉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那么曹某诉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曹某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2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曹某良依约进场施工。2002年10月16日曹某良以刘卫国出具的《里水沙涌厂房装修清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某泉支付工程款60583.20元。但曹某良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没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讼争工程的价款进行核价,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曹某良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前后两次开庭相距已超过半年,没有组织曹某良和于某泉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关于曹某诉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良,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山县江东乡石桥村五星组39号。

委托代理人汪明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关北安小区委64组。

委托代理人李杰升,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1月8日,于某泉以广州金达仕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仕公司)的名义与曹某良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曹某良为金达仕公司位于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的厂房(现厂名为南海市里水浩隆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并同时约定有关工程的单价。付款方式为平时每一个工人每天支付伙食费10元,每月结算一次,按进度款70%支付。工程款完成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曹某良依约进场施工。2001年3月中旬施工结束,于某泉于2001年5月搬进厂房使用。于某泉曾分别于2001年1月8日、1月23日、2 月20日、3月2日、3月16日支付工人工资2000元、500元、500元、2000元、2000元,合共7000元予曹某良。

双方尚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2002年10月16日曹某良以刘卫国出具的《里水沙涌厂房装修清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某泉支付工程款60583.20元。

另查明,刘卫国曾是讼争工程的工地主管,在2001年2月19日离开工地,不再是主管人员。2001年5月30日,刘卫国在《里水沙涌厂房装修清单》上签名时并没有进行实地测量。

再查明,于某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金达仕公司的存在。原审法院指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天,并已将举证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曾征求曹某良的意见是否申请对讼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曹某良明确表示不申请。

原审判决认为:在《合同协议书》上于某泉自称是金达仕公司的代表,但没有盖具该公司的印章,且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有该公司的存在,而租赁合同中讼争工程所处的土地是于某泉以个人名义租赁,且至曹某良离开施工场地时南海市里水浩隆鞋业有限公司尚未成立,故应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由曹某良、于某泉实际履行,曹某良所诉主体适格。曹某良为于某泉进行装修施工,于某泉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予曹某良。但曹某良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没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讼争工程的价款进行核价,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 年6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曹某良负担。

上诉人曹某良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没有给曹某良法定的举证期限,也没有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原审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将本案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2003年5月29日第二次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前后两次开庭相距已超过半年,没有组织曹某良和于某泉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给予当事人30天的举证期限,且必须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因为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造成曹某良无法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对证据申请鉴定,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但原告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没有向本院申请对讼争工程的价款进行核价”这一结果。原审法院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曹某良在一审中依法举证的诉讼权利。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人刘卫国完全可以证明装修清单所载明的内容。原审判决查明:曹某良主张工程价款的装修清单由刘卫国作为证明人,但刘卫国没有对该清单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现场实地测量,且刘在2001年2月19日提前离开现场,装修清单上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反映曹某良施工完工的情况,故曹某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刘卫国为曹某良和于某泉拟定合同协议并且为该工程设计了平面图,装修工程的各项单价在合同中早已事先具体约定,并说明最后以展开的面积计算。从合同的签订、装修图纸的设计、到具体的实施装修,刘卫国几乎贯穿整个过程,其对工程款的核价具有客观公正的估价,由其签名确认的装修清单当然能够证明曹某良的主张。原审法院以其后来提前几日退场,实际上,其就在工程的隔壁施工,应于某泉的要求还经常过来看看。因此刘卫国署名的装修清单能够反映曹某良施工完工的情况。由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组成一个证据链,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效力,而原审法院并没有采信该证据,使得判决结果与事实背道而驰。综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从而作出了有违公平的原则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于某泉立即向曹某良支付工程款60583.2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某泉负担。

上诉人曹某良在二审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讼争工程进行核价。

被上诉人于某泉答辩称:本案中原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定程序,曹某良不能把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无端地推向法院。鉴定一般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鉴别和评定,并作出书面意见的活动。依此解释,在建设施工合同的核价应属民事诉讼鉴定活动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申请鉴定应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本案中,曹某良诉请于某泉支付工程款,则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即需举证证实主张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及事实依据等,从而避免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即使曹某良客观原因致使举证存在困难,其也可依法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以对工程价等进行核价。而本案中,曹某良起诉后,原审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曹某良应该非常清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各种证据的举证时限,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曹某良在第二次开庭前长达半年时间内,都没有申请鉴定。而且在第二、第三次开庭中,经法院询问是否申请鉴定,曹某良明确表示不申请。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作为本案曹某良起诉的唯一依据刘卫国的证人证言不可以证明曹某良的工程量。1、刘卫国与曹某良是老乡关系,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其起诉前所作的证言是虚假的。2、刘卫国证实在2001年11月受聘于广州市白云石井金达仕鞋厂,在2001年2月19日后就离开了,不再是于某泉的雇员。离开后,于某泉没有委托其继续监管工程,其也没有在现场进行过实地测量。3、刘卫国证实,其对离开后发生的事情根本不知情,也没有与曹某良结算过工程量。4、刘卫国证实双方没有进行工程量结算,是曹某良单方所列的工程量,未经于某泉认可。5、刘卫国的证言前后矛盾。三、本案应驳回曹某良的上诉请求。由于刘卫国的证人证言没有效力,曹某良所谓的装修清单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明完成的工程量,亦不提出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曹某良与于某泉双方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刘卫国并未参与工程结算,也没有到现场实地测量,且提前离场,故其证言只能证明曹某良进行施工的事实,不能证实讼争工程的工程量。曹某良以此起诉请求于某泉支付工程款60583.2元,证据不足,且其在一审开庭时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致使法院无法确定实际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曹某良一审诉讼中完全能够提出鉴定申请,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现在二审期间提出申请鉴定,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曹某良上诉提出的原审法院违反程序的问题,因原审法院已指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天,且庭前交换证据不是案件诉讼必经程序,故对曹某良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327元,由上诉人曹某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珂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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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与施工单位建立工程关系时都需要订立相关的施工合同约定其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常见合同,属于一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经过商议的施工工程而明确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但是由于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普遍。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网小编根据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来给大家详细的说说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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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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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杨某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损失41796.20元,民工工资、误工损失28959.70元,诉讼费损失1326.00元,差旅费损失1200.00元。原告杨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7月1日口头达成工程施工协议后,我组织了61名民工于同月29日开工。杨某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某的无理请求。那么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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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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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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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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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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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诉讼解决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商议妥协的方式解决时,双方可能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商议妥协方式无法解决时,双方被迫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需要双方以合法、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解决,双方需要对合同的条款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遵循诚信、公平、合法、公正的原则,以达成双方的最终妥协,而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质量、合同条款执行、工期执行等方面,因此,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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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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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包含哪些内容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及其来源以及法律依据等,以上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起诉状中,甲公司详细陈述了合同的订立过程、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诉讼请求即原告希望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追究的赔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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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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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罗某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经重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交涉过程中,当地公安锦湖派出所民警接报勒索赶到现场,将罗某启、覃某銮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覃某銮出示结算清单并讲明原委,民警复印该清单查明覃某銮上门追债并非勒索后责令双方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罗某启不服,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认为:罗某启欠覃某銮工程款16796元事实有结算清单为证,确切无疑。覃某銮起诉有理,予以支持;罗某启抗辩事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那么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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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上诉人曹某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2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曹某良依约进场施工。2002年10月16日曹某良以刘卫国出具的《里水沙涌厂房装修清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某泉支付工程款60583.20元。但曹某良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没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讼争工程的价款进行核价,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曹某良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前后两次开庭相距已超过半年,没有组织曹某良和于某泉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那么曹某诉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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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风险,5. 工程验收和结算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符合合同约定,3.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和索赔,确保签证和索赔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1.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将会面临罚款、赔偿等责任。

    翁玉素律师
    2023.09.2765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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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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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天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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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60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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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内容: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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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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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

    郭铭芝律师
    2023.06.054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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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何意与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加之现周何意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那么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64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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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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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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