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
导读:
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据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