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
导读:
《合同法》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风险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