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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张嘉娱律师2021.12.23158人阅读
导读: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那么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关于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拒绝签订空白合同维护自身利益;

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社保的缴纳,还是拖欠工资,抑或工伤认定等,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要确定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命脉所在。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加强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来自觉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频出,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其最主要的违法做法,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其强势地位,制造种种借口和理由,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以推翻此类推定。

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例如,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都是空白条款,留待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填写。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

如在一起汽车分期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中,反担保人辩称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书上签字,当时具体车型、价格等都没有填写,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事后补上该部分条款时将另行通知。但实际上,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购车的具体信息,也未将相关合同交给被告,故其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对此案就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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