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导读:
1、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根据我国法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那么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根据我国法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关于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根据我国法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合同中的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虽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也应遵循这一规则。因此,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一些商家规定的入会费、会员使用费等不可退还的条款,将导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服务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价款的不公平结果,这等于免除了经营者的义务。
3、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商品买卖中的“买一赠一”的赠与,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受赠者首先必须购买另一件商品。根据有关法律,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