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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

黄东洁律师2021.12.23607人阅读
导读:

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民事登记方式就是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那么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民事登记方式就是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引起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变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后果。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涉外婚姻关系。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比较所谓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或手续,是婚姻合法成立在形式上的必备条件。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民事登记方式就是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是采取这一种形式。宗教方式则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信仰的宗教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采取这一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宗教盛行的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普路斯等。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样,各国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调整主要也有两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本国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或采取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其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这一原则被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所采纳。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就是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这一原则主要为一些奉行宗教方式的国家所采纳。如果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便会产生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便采纳了混合标准。有的国家如波兰采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的做法。

 

《波兰国际私法》第15条规定:“(1)婚姻举行的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2)虽有前项规定,但在波兰境外举行的婚姻,遵守夫妇本国法规定的必要方式,亦为有效。”有的国家如奥地利采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的做法。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1)在内国领域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内国法关于方式之规定。(2)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目前,国际私法受到国际简式主义的影响,为了使婚姻关系得到稳定,在婚姻形式要件上,采取比较宽松的立法,即采取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主要当事人属人法或举行地法中,其中任何一种法律认为婚姻有效,即应认为婚姻有效。领事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结婚形式。所谓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5](P328)领事婚姻得到许多国家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所采纳。但奉行领事婚姻制度的国家,在具体做法上略有差异。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比利时等国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使领馆派遣国国民;另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葡萄牙、北欧各国等则只要求结婚当事人一方是派遣国国民即可。我国也承认领事婚姻制度,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以不同的方式推行这一制度。[6](P164)[page]

 

三、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条规定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主体的不周延性。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情况外,还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和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两种情况。

 

第二,连接点的单一性。虽然《民法通则》的规定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以及一些特殊婚姻的问题,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正如上文所分析,各国为了避免跛脚婚姻以及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保护本国国民的婚姻利益,越来越多地采用混合制的做法。

 

第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加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有着不同的内涵,各国对两者在法律适用方面采取不同的规则。结婚的实质要件关系到本国的人口素质、民族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的稳定等,所以各国一般对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较为严格,往往采取重叠冲突规范的做法,不仅要符合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律,而且也要符合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则是关于结婚的外在形式问题,为了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应对此进行宽松的规定,一般都是采取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做法,只要当事人的结婚形式符合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

 

第四,没有领事婚姻的一般规定。虽然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都有领事婚姻的规定,但由于领事条约规定又不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与一些国家还没有签订领事条约,所以我们应在此对领事婚姻做一般规定。2000年的《示范法》第103条和2002年《民法》草案第九编第61条对《民法通则》进行了改进。《示范法》和《民法》草案的修改既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

 

其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消除《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示范法》和《民法》草案不仅适用于使中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且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7](P403)2 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分别进行规定。这种做法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同时也说明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同时对结婚的形式要件采取比较宽松的做法,采取了选择性的冲突规范的立法,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效。这样可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减少跛脚婚姻。3 对领事婚姻进行一般性规定,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办理,弥补了领事婚姻规定的不足。当然《示范法》与《民法》草案的规定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结婚实质要件绝对采取婚姻缔结地法显然不是一个好方法,特别是当一方为中国人或双方为中国人,而在外国结婚的时候,这种做法难免有损于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主张采用混合法,可以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但在上述条件下,必须重叠适用我国婚姻法,至少考虑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8](P368)(2)没有必要规定结婚法律规避的内容。因为在国际私法总则或一般原则中已经规定了法律规避制度,再在此处规定有重复嫌疑。如果要规定,也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具体进行规定,即处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应重视该行为后果对我国公共秩序的影响;处理规避内国法行为时,应注意维护家庭关系之稳定的政策目的。[page]

 

据此,我们特建议案文如下:

 

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果结婚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或双方为中国人,而在外国结婚的,必须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其二,结婚形式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者符合任何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律的,均为有效。

 

其三,外国人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

 

参考文献:[1]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巴迪福.国际私法各论[M].台湾:正中书局,1979.

[3]刘仁山.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刘仁山.关于《民法通则》第147条的修改意见[J].法商研究,1999(1).

[5]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6]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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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国法。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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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结婚条件适用哪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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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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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内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我国结婚的,还必须遵循我国对于结婚的实质分件和形式要件规定。二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的,应当适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个是自始无效的婚姻,所以这样的涉外婚姻结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是需要进行双认证的,经我国驻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那么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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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立法明确涉外婚姻、收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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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内容:“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那么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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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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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内容: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那么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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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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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

    内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那么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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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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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那么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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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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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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