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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刘晓红律师2021.12.24470人阅读
导读: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那么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关于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


完全保护阶段

(1950年5月—1979年2月)

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在这个阶段,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适用这个条款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相反,还在司法解释中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对现役军人的婚约比照婚姻予以特别保护;对退役革命残废军人、转业军人的婚姻仍然给予一定程度的特别保护。


例外规定阶段

(1979年2月—2001年4月)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六条第一、三款指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过工作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始准予离婚。”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这是第一次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开“口子”。但是,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从而,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有关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实质内容,而未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吸收进来。但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又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其内容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从而,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继续保留了下来。


除外规定阶段

(2001年4月—现在)

1980年婚姻法是以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的实现权来维护军婚稳定的,从而导致了军婚夫妻双方离婚自由权的失衡状态。所以,在修订这部婚姻法时,就出现了非常激烈的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有的主张完全取消,有的提出完全保留,也有的建议在原条款之后增加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采纳了上述最后一种意见,即在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但书”,形成了修订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从而缩小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范围,实现了对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与保障军人的配偶离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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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内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排除对婚姻法第33条中“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适用,从而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再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其第29条还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对夫妻约定个人财产的,应判决过错方以自身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军人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有些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范围,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制裁。由此分别构成重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那么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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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什么是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

    内容:”因此,未成年人是指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全体公民。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基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历史地位并保障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实现,就必须对未成年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别保护。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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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内容: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那么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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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免责条款需要特别告知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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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对于免责条款需要特别告知

    内容:对于免责条款需要特别告知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为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不能也无法与之协商。但是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那么对于免责条款需要特别告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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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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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那么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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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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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

    内容:立法者不再认为债务人必然是经济上的弱者,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其特别的保护。因为,将债务人一律视为弱者的观念与实际情况已相去甚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不是赖帐经济,为遏制赖帐经济的形成和加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因此我认为,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成为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便拟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从保全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看法。那么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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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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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关于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推荐阅读:军婚离婚如何处理有关军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军婚的起源和发展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关于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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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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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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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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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那么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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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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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其基本目的之一,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覆盖面狭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也为一些企业和地方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破产赖债、逃债留下了空间。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那么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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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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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

    内容: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那么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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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内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军人在由非军人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那么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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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么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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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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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内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往往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诉讼理念仍然停留和寄托在“法官下乡调查”、“上级会为民做主的”等旧司法运作模式的认识上,而另一方面他们却由于缺少诉讼经验、缺少取证能力、缺少律师的帮助而无法有效地接近司法。那么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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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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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内容:我国的建设项目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正逐步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健康、迅速发展。项目的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1、推选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加强招标管理。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因此必须在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为此,建设单位应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那么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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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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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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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内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李楠楠律师
    2022.03.2241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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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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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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