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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否承担

张旭律师2021.12.24415人阅读
导读:

为此,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选矿厂、盛某、尹某、邹某和洪某归还其54.3万元货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那么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否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此,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选矿厂、盛某、尹某、邹某和洪某归还其54.3万元货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关于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否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盛某、尹某和邹某合伙成立了莲花某选矿厂,盛某为该厂负责人。2006年8月,邹某退伙。2007年1月,盛某与洪某订立了《租赁合作协议》,由洪某租赁选矿厂,租赁期2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2万元。2007年8月,盛某为便利洪某生产经营,写了一份《委任书》,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2007年9月,盛某与洪某订立变更由洪某为选矿厂一般纳税法人代表的协议,同日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和金税卡交给洪某,由洪某负担并交纳选矿厂的税款。2007年11月,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裴某签订了《铁精粉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期间,选矿厂生产的铁精粉全部卖给裴某,价格随行就市。然后,裴某按合同约定向洪某交付了启动资金和货款共计115万元,而选矿厂只供给价值53万元的铁精粉,并违约停止向裴某供货,将铁精粉卖给他人。2008年1月6日,裴某与洪某达成了终止合同和选矿厂所欠裴某61.3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此后,洪某只给裴某价值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余款一直拖延不还。于是,裴某要求选矿厂归还货款,盛某和尹某以选矿厂只是出租厂房、机器和设备给洪某,洪某与裴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与选矿厂无关为由拒还该货款。为此,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选矿厂、盛某、尹某、邹某和洪某归还其54.3万元货款。

[分歧]

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否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选矿厂是将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洪某,后来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变更由洪某为选矿厂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并将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及其领购簿和金税卡交给洪某,都是盛某一人所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此造成洪某在租赁选矿厂财产期间发生与裴某的债务,应由盛某承担,选矿厂不承担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本案属于企业经营权租赁。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经营权租赁不同。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

本案选矿厂负责人盛某与该厂合伙人之外的洪某签订企业财产租赁协议后,又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更改由洪某为该厂纳税法人代表,将该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及其领购簿和金税卡交给洪某,并准许洪某以选矿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交易、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选矿厂每月收取洪某2万元的租金,这些都符合企业经营权租赁的特征,由此表明选矿厂与洪某之间的租赁性质属于企业经营权租赁。

2、盛某委任洪某为厂长等行为属于选矿厂的行为。本案选矿厂是一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盛某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并更改由洪某为选矿厂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等,虽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盛某是选矿厂的负责人,根据合同法规定,洪某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盛某委任自己为厂长等行为未经该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则盛某身为该厂负责人委任洪某为厂长等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应当认定盛某这些行为属于选矿厂的行为。

3、洪某在承租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选矿厂承担。洪某租赁的是选矿厂经营权,在租赁期间,洪某以选矿厂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也是与选矿厂进行买卖交易的,洪某以该厂名义在交易中发生的债务,其债务人是选矿厂,而不是洪某个人,应当由选矿厂承担债务责任,即使是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的一切债务均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对该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只是租赁双方内部的问题,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本案洪某承租选矿厂经营权期间,以选矿厂的名义与裴某进行铁精粉买卖关系中发生的债务,应由选矿厂偿还,盛某、尹某作为选矿厂的合伙人,对此债务依法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在该债务发生前已经退伙,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作者: 莲花县人民法院 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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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因为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夫妻生产生活经营。这样情况下,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无需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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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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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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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2、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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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内容: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明所有,王*新归王*明抚养,曹*英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王*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曹*英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王*明所有;曹*英与王*明离婚后至王*新由曹*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曹*英返还给王*明。本案曹*英与王*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英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明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那么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256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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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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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夫妻续存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续存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协商情况下,可以由其中一方继承家庭财产和承担债务,其共同财产可以全部或部分各自所有和共同所有。且对于债务,夫妻之间有连带偿清的责任,且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不能转让给其中一方的。而为逃避债务而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说道,即使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且由法院对财产问题做出分割处理的。虽然其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双方申请还款主张,离婚的夫妻依旧承担债务责任。那么夫妻续存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22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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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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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是否还应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3、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是否还应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内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且应形成附合成为租赁房屋不易分割的部分故此时出租人无权对这些装饰装修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那么3、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是否还应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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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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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分居期间债务应该由谁承担赔偿

    内容:然而,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则需要按照上述的方式来进行分担,在夫妻之间分居的时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挑战,还有很多法律和经济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分担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3. 法律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在离婚或分居期间达成了法律协议或法院做出了判决,这些协议或判决通常会规定债务的责任分担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债务一般采取平均分担和实际分担的方式,以保证双方的合理权益,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和评估夫妻双方的债务,以便进行合理的分担。

    刘晓红律师
    2023.12.1319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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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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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个人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分居期间个人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内容: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那么分居期间个人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50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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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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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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