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什么时候算起
导读:
意味着认可婚姻效力的追及。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那么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什么时候算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意味着认可婚姻效力的追及。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什么时候算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意味着认可婚姻效力的追及。
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既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婚姻效力未确定的婚姻(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法律对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关系也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属于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同居关系”。
在补办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参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和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在补办登记之后,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一般为举行婚礼之日),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对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日期难以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办登记时应要求男女双方共同认定一个日期(不得晚于补办登记之日),并将此日期登记为双方婚姻关系确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