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
导读:
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应予以认可。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那么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应予以认可。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反的观点认为,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后,人们对事实婚为无效婚姻并按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也很见成效,如果法律对补办登记前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给予认可,就是对事实婚的认可,是一种倒退,这对禁止早婚也不利。因此,即使补办了登记,也不应有溯及力,即“管后不管前”。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但并不就意味着立法对事实婚姻予以认可。这只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出于对妇女和儿童利益的保护,而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的一种补救规定,同时也是对结婚登记必要性的着重强调。当然采取补办登记这种补救措施不是无条件的,其效力也不是无限制的。首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已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欠缺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既然《婚姻法》规定可以补办登记,那么,补办登记的效力就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应予以认可。
但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及认可,是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为条件的,即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男女同居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将补办登记的效力溯及到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较为科学合理,避免了将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认定为合法夫妻现象的发生。如,甲男和乙女,于1996年10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实施后的2001年5月申请补办登记。经审查,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颁发结婚证。这时,甲男和乙女的婚姻关系效力就从1996年l0月开始发生。如果经审查,乙女在同居时才满18周岁,未达法定的20周岁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其婚姻效力就应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的1998年10月开始发生。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干涉,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能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认定是同居关系,如果要实事求是的处理起来就要分成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这一时间为分界点,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是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等等。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