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
导读: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管辖权: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那么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管辖权: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关于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管辖权: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