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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杨一凡律师2021.12.27594人阅读
导读:

而从本案案情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事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则不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建材价格的起伏涨落无疑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重要因素。那么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从本案案情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事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则不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建材价格的起伏涨落无疑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重要因素。关于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p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如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总额:二是指挥部应否对二公司进行材料差价补偿。
一)关于焦点一。(略二)关于焦点二。根据作为当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条款>第70.1条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而在案涉工程武汉绕城公路东北段施工(15、16合同段)《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须知修改表”第11.6条约定,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日寸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路建设工程工期在24个月以上的,由于材料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因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此外,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而从本案案情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事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第二项,应予撤销。
附:承办法官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的解析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异常艰难并导致当事入利益关系的显失平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情事交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其主要考虑是目前并不存在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社会环境必要,且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有可能将当事人本应承担的合理风险也作为情事变更对待,将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实践中确实曲现情事的异常变动,并有借鉴该原则之必要的情形,只能针对个案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为:(1)须存在情事的变更。“情事”包括构成法律行为成立当时之环境或者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情事之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之关系消灭之前; (3)情事之变更,须为当事人未能预料并且无法预料;(4)情事之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5)情事变更后,维持原有法律行为之效力须构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失平衡。
本案的关键之所以在于如何理解“不可预见”.原因在于其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其中:预见的主体为因情事变更而遭受不利的一方当事人;预见的内容为情事变更发生的可能性;预见的时间为合同缔结之时;预见的标准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一个普通人在正常条件下是否能够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则不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确定“预见”曲界限应结合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征。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建材价格的起伏涨落无疑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而从建筑市场实践看,材料价格随着市场变化出现涨落殊为正常,将其认定为非当事入所能预见之“情事”有违一般行业判断标准。否则,以此为依据对合同价款动辄进行调整将成为常态,这不仅会严重损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更有可能使当事人(尤其是建设方)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预判基础大大削弱。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当事人应当预见的范围。而根据案涉工程的招标文件以及作为当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文件的相关内容看,可以认定建设方已经明确地预先排除了因材料上涨等原因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对此,作为“预见”主体的二公司,不仅是“应当预见”的,而且其据此主张调整合同价款的主张也是有违诚信的。情事是当事人为一定法律行为的背景,其与法律行为的达成具有社会观念普遍认可其为客观必然的因果关系。确认一个客观事实的巨变是否属于情事变更,关键在于此项变更是否引起质的履行艰难,并且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本案中,二公司主张调整的是涨幅超过5%的材料价差部分,这涉及的就是“变动”是否构成“异常”以及是否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亦作出了否定的认定。
此外,指挥部与二公司签订《国道主干线武汉绕城公路东北段项目一期工程合同(土建第十五合同段)》的时间是2003年4月4日。而从2004年7月日,湖北省交通厅下发的鄂交基[2004]314号《关于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价格补贴的意见》内容看,其系钝对2002年末以来全国建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对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于5%的实施补贴。这表明本案借鉴情事变更原则还存在另一个障碍,就是尚不符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有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的判项。
——辛正郁:《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入不可预见的情形——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法律出版社2()08年版,第162~171页。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施工方以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为由,主张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补偿。其依据是合同履行期间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平衡。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借鉴法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格外慎重。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看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基础情势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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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可不可以谈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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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可不可以谈恋爱

    内容:分居期间可不可以谈恋爱夫妻因不和分居的如果双方没有离婚的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如果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分居期间可不可以谈恋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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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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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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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怎么处理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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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姚平律师
    2023.02.2739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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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内容:而从本案案情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事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则不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建材价格的起伏涨落无疑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重要因素。那么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759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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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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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哪些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内容:(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民法典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则。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93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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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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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的咨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的咨询

    内容:律师在线咨询: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的咨询在线律师回答: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2、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叁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的咨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42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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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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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81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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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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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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