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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

任冰峰律师2021.12.27106人阅读
导读: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第八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那么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第八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关于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施日期】2004/07/07【颁布单位】建办市函[2004]3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39号 )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代章)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4]24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五条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设定保证担保的,保函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投标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章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二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三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

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

第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第十八条 在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章 预付款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第二十一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六章 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相等。

第二十五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分包实行保证担保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4]23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改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建设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限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限期改正期间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单位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不得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四级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发生一起三级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间不少于6个月。发生一起二级以上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限不少于1年。

第一起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重大事故的,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不得进行新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对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单位,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改正期满以及按照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清偿后,招标投标受限制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取消招标投标限制的书面申请。市或区县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市建委应当公开发布招标投标限制解除信息。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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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内容:【为您推荐】龙华区律师 平南县律师 桂平市律师 当涂县律师 习水县律师 沙县律师 平阳县律师 天宁区律师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经济合同担保事件,通常想到用上抵押或质押两种担保方式,那么”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呢,那种担保方式更有利于维护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呢,律师365为您作详细解答。一、担保与抵押、质押的概念及特点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那么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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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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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的责任是什么

    内容: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那么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的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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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贷款保证人的担保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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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作为贷款保证人的担保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

    内容:专业担保机构为贷款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二)有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不能成为贷款保证人的机构有哪些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使用我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可以不在此范围内。那么作为贷款保证人的担保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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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的保证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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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担保法的保证方式有几种?

    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那么担保法的保证方式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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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民间借贷的担保形式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内容: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在民间借贷中否可以提供担保呢?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1、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那么民间借贷的担保形式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43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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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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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内容: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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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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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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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担保的债权怎么设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担保的债权怎么设定

    内容: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担保的债权怎么设定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担保的债权怎么设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39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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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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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

    内容: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第八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那么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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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10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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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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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那么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60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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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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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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