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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承包拖欠款纠纷

张嘉娱律师2021.12.27353人阅读
导读: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西藏某某地区交通局因与邓某某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1998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川藏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保护。某某地区交通局还称,交通局是国家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不是川藏公路施工的承包人,将没有能力承担本案债务。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邓某某与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签订的《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真实合法。那么公路承包拖欠款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西藏某某地区交通局因与邓某某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1998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川藏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保护。某某地区交通局还称,交通局是国家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不是川藏公路施工的承包人,将没有能力承担本案债务。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邓某某与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签订的《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真实合法。关于公路承包拖欠款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西藏某某地区交通局因与邓某某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山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某某地区交通局于1998年4月29日签订了川藏公路K4554—K4574段20公里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 518000.00元,由原告方在上述路段内,承包路缘石的制做、运输安装及挖路槽、培路肩的全部施工任务,路缘石制做安装总长度,扣除矩形边沟长度,挖路槽培路肩35171平方米。同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由原告方承担川藏路K4554+000—K4574+000钢筋混凝土护栏柱共 394根的制做安装工作及增加的边沟盖板共20块,其中跨径2米的12块,跨径1.5米的八块,护栏杆价款为41291.00元,含制作、运输、安装工作。边沟盖板价款为8709.00元,含制做、运输、安装工作。两项工程总价款为50000.00元。1999年9月18号双方又一次签订补充协议,由原告方承包川藏公路K4570+840—K4915段浆砌上档墙及K4570+520—K4915段浆砌旁沟,总造价为121147.00元。原告方将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先后陆续结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228205.00元被告方以该合同主体不对为由拒绝支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书两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原审法院认为,1998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川藏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保护。该合同上原告方的名称是某某地区公路工程队第五分队,所谓第五分队,是为了在施工中对外统一管理,而临时编制,事实上是原告邓某某自己承包的,属于原告方个人承包行为。被告方提出该合同中被告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而诉讼主体应该是地区公路工程队的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方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28205.00元,对此,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有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清单及付款清单佐证,予以认定。原告方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7110.7 5元于法有据,请求支付的数额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低于有关规定标准,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某某地区交通局所欠原告邓某某工程款228205.00元及利息27110.75元,两项合计255315.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某某地区交通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为,(一)该案应是工程队与工程队第五分队的内部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是工程队与工程队第五分队。原告邓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是代表第五分队,而不是代表个人,原告邓某某的原告主体资格不成立;(二)川藏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为某某地区公路工程队,不是某某地区交通局。当时公路工程队面临困境,某某地区交通局作为公路工程队的主管部门,理当履行应尽的职责,于是成立川藏公路指挥部,专门管理公路工程队建设川藏公路相关事宜,因此原判中把某某地区交通局作为被告是不正确的;(三)由于聘请的委托代理人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未尽到通知义务,以致被告方缺席,开庭审理中并未能陈述真实的事实来维护自身利益。某某地区交通局还称,交通局是国家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不是川藏公路施工的承包人,将没有能力承担本案债务。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主体错误及事实有缺陷,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邓某某与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签订的《公路施工承包协议书》真实合法。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是工程的发包方,并非代理人。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签订的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向被上诉人邓某某声明是代理公路工程队签合同,而且在整个施工及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被上诉人邓某某都是与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进行的,所以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在本案中既是合同的发包方也应当是本案被告;(二)早在1998年4月29日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时,就认可了邓某某是工程队第五分队负责人,并且在该协议书的乙方代表落款就是被上诉人邓某某签名及加盖的私章,所以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认为被上诉人邓某某不能代表工程队第五分队的起诉是不符合事实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邓某某认为本案中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9日,“某某地区交通局川藏公路施工指挥部”与“某某地区公路工程队五分队”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合同书最后签章时,甲方是“西藏自治区某某地区交通局”盖印和该局局长“王策政”及另一人“杨文君”签名,乙方是“邓某某”的签名及印章。此后的12月4日和1999 年9月18日,甲方代表杨文君与乙方代表邓某某又陆续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三份合同总造价为 689147.00元。邓某某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工程已交付使用。至2002年1月9日本案诉至法院前,某某地区交通局通过局财务陆续转给邓某某部分工程款,尚有228205.00元工程款未结清。[page]

另据某某地区交通局提供的资料表明,1998年4月9日,西藏某某地区公路工程队承包了自治区交通厅发包的国道318线川藏公路米拉山至达孜段改建工程,工程投资936万余元。由于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施工周期长,公路工程队于同年4月11日向某某地区交通局提交了《关于申请成立交通局川藏公路施工指挥部的请示》,希望交通局成立川藏公路指挥部,对内对外代理工程队行使管理工程职能。4月15日,某某地区交通局下达《关于同意公路工程队成立川藏公路施工指挥部(即项目经理部)的批复》,同意成立指挥部行使对工程的管理职能,并决定由公路工程队负责人杨文君担任项目经理,“签订合同时,用局公章代章”。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施工指挥部在与邓某某洽谈合同过程中披露过上述形成的委托关系以及合同由某某地区交通局代章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名义上(即甲、乙双方的表述上),是“某某地区交通局川藏公路施工指挥部”与“某某地区公路工程队五分队”,但双方并未持 “指挥部”和“五分队”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以“西藏自治区某某地区交通局”和“邓某某”的签章使合同生效。实际表明,“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人格和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能力。而“五分队”之说,无证据证明确有此建制,可推定为邓某某本人。如果以“指挥部”与“五分队”为合同主体,则本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将落空。鉴于“指挥部”、“五分队”有名无实,故不能成为本案合同主体;关于某某地区交通局提出自己系代理公路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因而应由公路工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代理关系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申明,并出具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这样被代理人才对合同承担履约责任,而本案某某地区交通局在代签合同、代盖公章时均未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故应认定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自行承担合同责任。某某地区交通局事后披露的代理关系,对邓某某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某某地区交通局事后披露代理关系,邓某某可以选择以某某地区交通局或公路工程公司为被告,邓某某显然已经作出选择。据以上分析,本案合同应当根据最后的签章,认定为在某某地区交通局与邓某某之间签订。不论某某地区交通局主张的代理关系是否存在,邓某某都有合法的资格起诉某某地区交通局。因有严肃的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不能免除某某地区交通局对于邓某某的责任,但单就某某地区交通局的立场而言,其上诉理由仍具有合理性。对此,本院认为,某某地区交通局在依判决对邓某某承担合同法律责任的同时,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通过内部关系督促公路工程公司实际履行付款责任;关于一审,本院认为程序完全合法。某某地区交通局的代理律师已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应诉,效果等同于当事人自己出庭,所谓一审“缺席开庭审理”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某某地区中级法院对本案一审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并且债务利息应追加计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务利息应追加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00元,由上诉人某某地区交通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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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承包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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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证明对方存在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证明对方存在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保存工作避免出现纠纷或损失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拖欠土地承包费的情况发生,总结 解决拖欠土地承包费的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与对方协商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在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风险意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并注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损失扩大化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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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石化集团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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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集团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

    内容:豫经一终字第34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经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洛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若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铁十五局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作为对石化公司的赔偿,工程价款结算不超过合同价款80%时,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保修按行业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总价3%预留保修金。9月18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那么中国石化集团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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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1.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尽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定义及特点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纠纷,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注意签订完善的合同条款,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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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有合同欠工程款迟迟不给怎么办法律主观:公司欠着工程款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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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 工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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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 工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

    内容: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1、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工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那么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49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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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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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方以质量问题起诉施工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承包方以质量问题起诉施工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实际施工人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5、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李孟阳律师
    2023.12.287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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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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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承包工程造成的拖欠工资怎么办,非法承包建筑工程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非法承包工程造成的拖欠工资怎么办,非法承包建筑工程

    内容:违法转包工程,合同无效后,承包方亏本欠下的工人工资材料款,材料款存在纠纷的,承包方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紧张主张,承包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承包方应当予以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列为被告。

    龙珊律师
    2023.08.08104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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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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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拒不交工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拒不交工

    内容: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怎么办1、法律主观:工程款被拖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法律主观:当事人被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方法有:向信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主观: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式有:可以先进行催告,2、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问题:第一,主动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协商,询问其拖欠工程费用的原因,共同制定对策,私下协商解决。

    王熙律师
    2023.12.2013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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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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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承包人违法分包,举报违法分包需要什么证据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起诉承包人违法分包,举报违法分包需要什么证据

    内容:举报违法分包需要什么证据1、工程款支付记录,可提供工程款支付记录、发票财务资料,证明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4、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证据证明违法分包人具有给付能力,同时也能起诉发包方吗在发包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分包人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并不会因为在工程中的地位而出现限制诉讼权利的情况,2、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邢颖律师
    2023.11.2873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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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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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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