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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

黄东洁律师2021.12.28543人阅读
导读:

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只能视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事后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致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在该案中,对于孙某来说,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俩谁行使了追认权,该无权代理行为都生效,可见该案并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那么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只能视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事后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致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在该案中,对于孙某来说,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俩谁行使了追认权,该无权代理行为都生效,可见该案并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关于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后李某极力反对认为价格高了,而王某同意,并在自己父母处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某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王某和李某离婚但对该套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

【分歧】

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因当年李某对合同没有追认,并且购房款是王某父母给的,所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当年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经王某的追认,代理行为生效;虽然李某并未同意,但王某的追认行为相对于李某是一种表见代理,王某夫妇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是李某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行为相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讲应该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因为王某与李某是夫妇,孙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此房是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母所借,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产权”。

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及理由,也不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两种意见。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只能视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事后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致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因李某极力反对以1500的价格买房,视为对该买卖行为的否定,且买房款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某借用父母的,因此该财产不能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表见代理是指“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我国表见代理由以下要件组成:1.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之事由。2.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从以上定义及构成要件可知,表见代理一般发生于委托、合同等行为中,夫妻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在民事行为大多视其为一个整体,夫妻一方对外的行为,大多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行为。即使事实上某种民事行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但在法律上及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视其为夫妻共同行为,只要该民事行为与个人身份无关联,都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在该案中,对于孙某来说,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俩谁行使了追认权,该无权代理行为都生效,可见该案并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二、李某极力反对以每平方1500元的价格购买房子,可视其为对购买房子权利的放弃,在夫妻之间可看做是形成了某种法律约定,即李某不同意以该价格买房。而在事后,王某则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借款买房,且以自己的名义过户办理了房产证。从以上行为及事实来看,可得出如下结论:在对外王某和李某夫妻俩任何一方实行的民事行为,只要相对方是善意,则对王某和李某都有效;在对内王某和李某对该买房行为已有了法律约定,且王某买房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是由自己偿还。因此,如若将该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失法律公平,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王某事后的追认视为夫妻双方的追认,王某借钱买的房子应归其所有,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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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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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内容: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经过另一方的授权委托帮另一方代签或者一方签字的行为被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则该合同有效。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合同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产若要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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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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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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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无权代理追认后可否追究违约责任

    内容:如果代理活动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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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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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内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那么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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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在国外,其是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合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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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夫妇一方在国外,其是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合同离婚

    内容:夫妻一方在国外,其能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协议离婚不可以。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夫妇一方在国外,其是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合同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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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则上讲,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的行为,但是如果代理的行为事后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属于有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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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

    内容: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那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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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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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内容:为慎重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同意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那么“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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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3、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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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内容:案情介绍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因此被告张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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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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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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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

    内容: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只能视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事后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致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在该案中,对于孙某来说,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俩谁行使了追认权,该无权代理行为都生效,可见该案并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那么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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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内容:一.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那么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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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怎样处理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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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怎样处理

    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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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张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一个星期后张某和李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王某回来后也表示反对李某出卖房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合同前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有效。笔者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效力待定,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因未经权利人王某追认而无效。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31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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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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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代理合同是无效的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无权代理合同是无效的吗

    内容: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那么无权代理合同是无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9107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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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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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陈明月律师
    2023.02.2739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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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内容: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289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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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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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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