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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任冰峰律师2021.12.28204人阅读
导读:

为慎重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同意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那么“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慎重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同意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关于“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6年3月4日,周五苟经被告王大勇介绍与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松林采脂承包合同,周五苟按约定交了12.1万元承包费。2007年被告王大勇拿着该合同原件对已认识的原告傅卫军说是周五苟授权他转让给他人,原告信以为真,遂于2月11日到该乡政府与被告协商。为慎重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同意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因此,原、被告双方才签订了该《采脂合同》转让协议,发包方乡政府当即签字盖章同意转让,被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当即支付12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同时被告将采脂合同原件交给原告。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该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但王大勇对此置之不理,一审缺席判决后,周五苟及傅卫军不服,均提出上诉。2008年1月25日该案经二审调解,由傅卫军以11.7万元转让费受让周五苟与乡政府签订的《采脂合同》权利义务;王大勇、乡政府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傅卫军当即支付11.7万元转让费给原承包人周五苟。原告为追回重付的转让费,曾多次找被告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万元。

【分歧】原告傅卫军为同一松林采脂转让经营权两次给付转让费,二审以调解的方式确定了第二次转让合法有效,那么第一次转让费属重付,应当返还,并赔偿及其利息损失,因此对原告的后两项请求理应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第一项请求,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的行为,原告傅卫军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双方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无需追认,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即判令撤销合同。

【管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撤销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合同才自始无效,否则该合同有效。

2、被告王大勇持着周五苟与乡政府签订的采脂合同原件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况且还与“周五苟”通电话确认授权,据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权转让该合同(这属委托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转让合同可确认有效。

3、即使被告王大勇无权转让合同,但王大勇拿着原件对原告说有转让合同权利,且在签订合同时与承包人“周五苟”通电话得到证实,之后,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大勇对诉讼置之不理,由此可见,被告王大勇在转让合同中明显具有欺诈行为,使原告在违背与承包人周五苟签订转让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之规定,损失12万元转让费的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合同。

4、周五苟与王大勇、傅卫军及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五苟与傅卫军对转让合同效力产生严重分歧,周五苟主张无效,傅卫军主张有效,二审经调解法院确认了傅卫军以11.7万元转让费受让周五苟在采脂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王大勇、乡政府不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王大勇收取傅卫军12万元的转让费系重复收费,理应返还,因此原告傅卫军与被告王大勇签订的有争议的采脂合同转让协议,即使有效,同样应予以撤销。

5、即使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承包人周五苟追认,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周五苟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合同对周五苟来说未依法成立,但该合同对行为人王大勇本人来说(本身就是以本人的名义)是否有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案确认撤销转让合同似乎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更妥当。当然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处理结果都是一样: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庞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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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让方盈亏应作以下处理:1、转让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受让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转让方应当返还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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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内容:”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项目没有履行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则建设项目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没收或责令拆除。那么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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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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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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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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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属证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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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无权属证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2010年10月13日,原告王某以签订合同时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将孙某诉诸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退房退款,恢复原状。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交易时,均已明知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原、被告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因为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因此,笔者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法律保护。那么无权属证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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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不同意” 转让合同也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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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发包方“不同意” 转让合同也能生效

    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权益。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在承包期内就无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十三条后段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解释》实际是运用了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其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那么发包方“不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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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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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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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内容:近日,顺义法院认定这种“阴阳合同”无效,判令买主孔某支付刘某剩余的购房款。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作证,刘某和孔某约定的房价是3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为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与刘某签署“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经审查,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适当。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纳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低于真实合同价格。本案中,刘某就是签订了“阴阳合同”,险些损失11万元合同差价。那么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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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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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莫签“阴阳合同”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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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二手房交易莫签“阴阳合同”

    内容:首先,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其次,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赋可能大幅增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据悉,对于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南京市地税部门将与房产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严谨的制约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不实申报。那么二手房交易莫签“阴阳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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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避“个税”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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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逃避“个税”带来的风险

    内容:案例一,签“阴阳合同”避税为了逃避二手房个税,上下家签订两份合同,帐面上的合同将总价签低,例如原本上下家90万成交的物业,帐面上的购房合同签70万,余下20万上下家私下再签订一份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避税。[律师提醒]签订“阴阳合同看似可以少交税,但对买卖双方而言,其实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案例二,以“赠与”避税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二手房产权转让,上家私下里收取下家的房款。从而也就“合理避税。那么逃避“个税”带来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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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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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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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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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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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

    内容: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神合同文本中的“定金”和“订金”条款。那么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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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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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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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该“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

    内容:2005年4月23日,生产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协议双方供认,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后生产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那么该“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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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合同无效应作以下处理:1、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因履行转让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

    内容:还有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存在拖欠。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原房主的迁出义务,可以采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迁出后再付,或者约定一个违约标准,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房屋买卖合同须谨慎“三个尾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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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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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内容:为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那么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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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内容:(一)无效事由的认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共识,人民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的审查重点有三:其一,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在该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后,双方也是正常的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因此不宜认定此类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转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次,关于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不良债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此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867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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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内容: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140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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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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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内容:为慎重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同意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那么“无权”转让合同一定就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820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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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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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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