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租赁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导读:
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那么苏州房屋租赁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关于苏州房屋租赁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的,出租人应及时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