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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

李楠楠律师2021.12.28982人阅读
导读:

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贷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于有效。那么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贷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于有效。关于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案例分析效力待定及副条件合同的适用

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贷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1996年5月,经营部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向李某贷款24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公证与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借款人未按期还贷,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和处分抵押物等。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不久,经营部通知李某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李某亦按合同约定向第一支行按期还贷。“建行”办理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上其他权利人为第一支行。2001年1月始,李某停止还贷,共欠本金利息1.7万余元。依照合同约定,“建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诉讼中,李某辩称“建行”经营部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1.建行诉讼主体不对,李某是与“建行”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经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无效。2.李某按经营部通知,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第一支行具有法人资格,李某应与第一支行确立贷款关系,只同意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贷款利息,并将其已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3.经营部在没有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之前向李某提供的贷款无效,因为合同未具备生效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建行”经营部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从合同签订和合同的还贷履行上,“建行”未作为主体出现过,因此,“建行”存在缔约上过失。“建行”委托第一支行代收还贷,第一支行是代理行为,其与李某不发生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1.经营部订立的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行”追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2.“建行”经营部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履行还贷,第一支行以自已的名义接受李某还款,“建行”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转移,“建行”债权转让于第一支行。3.“建行”与李某签订的附条件合同该“条件”业已成就。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建行”经营部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代表“建行”对外签订贷款合同,行为人所签订的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也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这类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承认而生效。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于有效。[page]

二、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建行”将抵押房产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时,把第一支行列为其他权利人,是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行为。“建行”作为贷款银行是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第一支行未经“建行”的债权转让是不可能作为抵押权人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建行”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李某按“建行”的通知向第一支行清偿借款,第一支行以自己名义向李某出具还款凭证,李某与第一支行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的转让与委托不同,委托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第一支行与李某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并没有以“建行”的名义,而是将自己作为权利人。因此,“建行”与第一支行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而是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与持续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人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建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一支行,并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作了登记,“建行”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建行”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所不当的,至少应追加“第一支行”为共同原告。

三、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本案所涉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生效条件有二:一是合同须经公证,二是“建行”须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这是不是属合同成就的条件呢?本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要从法律本意分析。附条件合同的设立,主要是对民事经济往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一种规范,旨在保护先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合同的附条件一经成就,先履行合同当事人成为义务人,后履行一方为权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反之,在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义务人是一种权利,对权利人是一种限制。本案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权证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的房产,对其未能收回的贷款进行补救。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至多是未完全充分行使其权利,权利人放弃某项权利,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妨碍合同生效,对李某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另一方面,从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行为看,李某是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李某对自己认可的事实主张无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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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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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居间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分析

    内容: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马xx、李xx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xx、李x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那么居间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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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

    内容: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2000年3月,甲在某摄影器材公司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地为日本、价格为12000元的数码相机一部。摄影器材公司则辩称其无欺诈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涉及到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本案还涉及到《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问题。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由一则案例分析欺诈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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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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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如果有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和恶意的情况,对善意方应允许主张情势变更。(二)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我们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这是能否适用该原则的关键。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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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情形

    内容: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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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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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内容: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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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内容: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签订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条件,其效果尚未确定。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27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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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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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归责方法案例分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重大误解合同归责方法案例分析

    内容:陈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此,王坚的误解心态得以充分体现。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发生严重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使其行为造成与行为人事实追求相违背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将重大误解的合同定位为一种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买卖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坚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那么重大误解合同归责方法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191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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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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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工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019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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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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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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