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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8172人阅读
导读: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关于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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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1、倘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倘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倘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4、倘若仍然不能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相关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823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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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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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如下:1、若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2、若要约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怎样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怎样

    内容: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那么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869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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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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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怎样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怎样

    内容: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终止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3079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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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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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定条件有:1、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2、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3、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样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样

    内容: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恶意阻碍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那么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821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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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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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内容:例如,甲乙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这就是一个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征如下:(一)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888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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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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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中是需要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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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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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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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附期限合同的分类是怎样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附期限合同的分类是怎样

    内容: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那么附期限合同的分类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829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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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821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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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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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881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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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等情形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1、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那么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133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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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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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830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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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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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内容:那么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811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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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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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单位与无固定期限劳动者之间的解约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赔偿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期限合同的解除程序是怎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附期限合同的解除程序是怎样

    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那么附期限合同的解除程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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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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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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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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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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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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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

    内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期限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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