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用法:重大误解合同可撤消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超市有权要求小张退货,即使不撤消该民事行为,超市也可要求小张补足价款。那么说法用法:重大误解合同可撤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超市有权要求小张退货,即使不撤消该民事行为,超市也可要求小张补足价款。关于说法用法:重大误解合同可撤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小张在超市里买了一副羽毛球拍,标价是140元,等付钱走到门口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追上,说超市的工作人员不小心标错了价,球拍实际上应是2140元,请小张补足价款或者退货买其他的球拍,超市退钱。可小张不同意,他说自己没偷没抢,是超市自己标错价,于他无干。究竟哪方有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140元和140元之间相差2000元,对超市而言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买卖行为已经够成了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没有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因此,超市有权要求小张退货,即使不撤消该民事行为,超市也可要求小张补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