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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

段建国律师2021.12.28534人阅读
导读:

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2003年7月初,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市政动迁户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为被告,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应诉,原告之子赵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开庭中提出,被告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杨房地拆裁字第94号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由来原告赵老先生今年已有82岁,是本市长阳路394弄某号底层统客、二层阁和底层灶间等旧里公房的承租人。赵仍然不服,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2003年7月初,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市政动迁户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为被告,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应诉,原告之子赵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开庭中提出,被告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杨房地拆裁字第94号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由来原告赵老先生今年已有82岁,是本市长阳路394弄某号底层统客、二层阁和底层灶间等旧里公房的承租人。赵仍然不服,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灶间引起的动迁纷争

2003年7月初,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市政动迁户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为被告,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应诉,原告之子赵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开庭中提出,被告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2003)杨房地拆裁字第94号房屋拆迁裁决。
案件的由来
原告赵老先生今年已有82岁,是本市长阳路394弄某号底层统客、二层阁和底层灶间等旧里公房的承租人。该地块因大连路隧道配套工程大连路道路拓宽工程,需要进行动迁。第三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经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自2002年11月起委托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对包括赵老先生居住房屋在内的地块进行拆迁。根据赵家《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该房的独用租赁部位的使用面积为底层统客19.8平方米、底层灶间5.9平方米、二层阁(高度1.58米)11.2平方米。经换算,该房的居住面积为25.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12平方米。经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269元。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杨府发[2001]20号文规定,被拆除房屋座落于杨浦区三类a级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31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35%,赵家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43807.08元。由于赵和拆迁人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2003年2月17日向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赵老先生一户,安置房屋为水洞港路某号6楼建筑面积104.07平方米,三室一厅产权房。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受理后,向赵送达了申请书并两次送达审理通知,但赵未到区房地局参加调查、调解。区房地局又上门听取赵的意见,但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后来区房地局考虑到赵的年龄,将安置房屋调整为浦东新区民同路176弄某号2楼建筑面积为82.39平方米、市场价为180022.15元的三室一厅产权房一套,此房归赵及家人居住,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交付民同路安置房屋时,赵应当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次性支付房屋调换差价人民币36215.07元;要求赵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和使用人一起腾退长阳路394弄某号所租公房,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拆除。但赵不服,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地资源局审理后决定维持原裁决决定。赵仍然不服,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和评判依据
本案特征是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职权依据和行政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庭上出示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出示了杨房地拆许字(2002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说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经批准进行拆迁、区房地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其次,对相关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屋估价报告单、谈话记录等证据进行质证。
在诉状和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在区房地局行政裁决书中未将《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底层灶间5.9平方米计入拆迁建筑面积,说该灶间一直是赵家的居住组成部分,一直有人居住,后来怕社会舆论和善待老人而从灶间搬出。原告还出示了邻居李某、邱某和调换液化气钢瓶人员余某、周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在过道上而非在租赁凭证上记载的灶间做饭。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居委会干部证明称液化气钢瓶在灶间不是事实,该灶间2000年前有人居住,2000年后用来堆放物品。被告还认为原告证人与原告系邻居关系,证明的效力不如居委会干部出具的证明。第三人认为液化气瓶可以移动,不能以此证明该灶间不作厨房之用。
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旧里公房建筑面积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1.54的系数进行换算;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高度在1.2米-1.7米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为基础换算建筑面积。本案中租赁凭证中的灶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房屋,且在拆迁时也用于居住,故被告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无不当。被告作出的房屋裁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一审法院遂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3)杨房地拆裁字第94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的几点思考
一、被拆迁人应当如何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案原告系公房承租人,所居住的公房是旧式里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时,应当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另外,一个必备先决条件是,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相关事宜,不能提出无依据的要求。如果不清楚有关政策和规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者向法律事务部门(如律师事务所、街道法律事务所)询问,寻求法律援助。现在本市已经公布了一批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法律志愿者,被拆迁人在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向法律志愿者咨询或者委托其代理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灶间是否应当作为计算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这一问题应当依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管理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应以按照规定用于居住的房屋面积认定。灶间的用途并非用于居住,因此杨浦区房地局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正确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另外,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原告裁决审理期间,在区房地局两次通知其参加裁决审理和调解,均未能出席,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这是不可取的。如果能主动听取拆迁人或者裁决人的合理意见。调整主张权利的思路,可能避免花费纠讼的人力、财力,减少诉讼成本。
二、向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提出的建议
一是在拆迁实施阶段,应当向被拆迁人主动告知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有特殊情况的被拆迁户(如本案原告家庭的灶间问题),更应当有义务将与其相关的规定告诉清楚,并在谈话记录中记载,以便查考。[page]
二是在第一次安置时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原告应得货币被偿金额14万余元,但原告未能与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来就在裁决申请中要求安置原告到水洞港路某号6楼某室。因被拆迁人为八旬老人,安置到6楼从情理上看似有不妥(不排除安置收尾时房源短缺因素)。本案在裁决阶段虽被区房地局更改将被拆迁人安置到民同路某号2楼某室,但被拆迁人仍旧不接受。在此笔者建议,今后在操作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使动迁安置工作体现人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
三是在证据收集、制作时注意准确性和完整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时,被告有举证的义务。纵观本案一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制作的证据材料,尚有一些可以避免的瑕疵,比如文书制作的签名不齐全、因果关系证据时间上的差异等等,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平时通过要求加以避免,不至于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这就需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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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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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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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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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是否引起法定监护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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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否引起法定监护人的变更

    内容:离婚是否引起法定监护人的变更不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法院依法变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那么离婚是否引起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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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李楠楠律师
    2022.04.1542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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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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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内容: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那么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215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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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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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动迁房如何分割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动迁房如何分割

    内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离婚产生的房产纠纷屡见不鲜,更是在动迁时引起的问题更加复杂。离婚动迁的房产分割涉及到动迁政策、婚姻法和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达到公平分割的目的。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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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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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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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迁房产纠纷找律师可以吗?动迁找律师有用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动迁房产纠纷找律师可以吗?动迁找律师有用吗

    内容:在动迁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面临房屋拆迁、补偿或房屋产权转移等问题,这时候找一位动迁房产律师将会成为您的绝佳选择,动迁房产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主要帮助居民解决与动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动迁房产律师可以帮助居民解决房屋拆迁问题,动迁房产律师可以帮助居民评估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谈判,并与政府进行协商,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动迁房产律师还可以帮助居民解决房屋产权转移问题,动迁房产律师可以协助居民解决补偿问题。

    林艳英律师
    2023.09.0478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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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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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怎么办?

    内容: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17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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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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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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