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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冯清琴律师2021.12.28516人阅读
导读:

(北京)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基于这种共性,《办法》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和农村建设占地拆迁房屋一并纳入调整范围。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那么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基于这种共性,《办法》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和农村建设占地拆迁房屋一并纳入调整范围。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关于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几种情形? (北京)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办法》适用的两种情形,即一是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二是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这两种情形由于都涉及对房屋实施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以无论是征用集体土地还是占用集体土地,在房屋拆迁上两者具有共性。基于这种共性,《办法》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和农村建设占地拆迁房屋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如何补偿? (北京)

鉴于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性质不同,所以在补偿安置方式上,《办法》结合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即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实行房、地分别补偿的原则,即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确定;宅基地按照区位补偿价确定(第十四条)。《办法》突出了以对土地的补偿为主,既符合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实行房、地分别补偿,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是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办法》的这些规定,使拆迁中突出以对土地的补偿为主的原则有了具体的标准,也为进一步规范对宅基地的管理再次加以了明确。

实行房、地分别补偿,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难以认定的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003年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这样规定,改变了以往在拆迁中单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所带来的弊端,也使村民无序或突击建房的行为得以规范。征地拆迁房屋和占地拆迁房屋的程序有何不同。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征地从管理权限到管理程序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而对占地只有要求严格限制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办法》根据征地、占地的不同,对两者的拆迁程序作了相应的区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拆迁实施方案。《办法》第十条规定,征地拆迁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办法》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占地的拆迁实施方案则由拆迁人拟定,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第二,强制措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补偿标准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宅基地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占地拆迁房屋,可以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仅就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屋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此外。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但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批宅基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包括哪些? (北京)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第十四条)、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准或者备案(第十条)、拆迁裁决(第十二条)等。区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和超出宅基地控制标准适当补偿的标准(第十八条)、征地拆迁房屋住房困难户适当补偿标准的批准(第十九条)、征地拆迁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三条)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占地拆迁实施方案的审核或者批准(第十条、第十五条)、征地或者占地拆迁房屋住房困难户补偿标准的确定或者批准(第十九条)、占地拆迁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二条),占地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的确定(第二十三条)等。 [page]

此外,为依法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权力,《办法》明确了旧村改造拆迁的拆迁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条、第十五条);占地拆迁房屋住房困难户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力,也符合当前农村拆迁房屋管理的实际情况。

◆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实施拆迁 (北京)

无论是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还是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其房屋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办法》确定了拆迁的许可制度,即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拆迁人的申请。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拆迁人从事拆迁房屋的权利。正因如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地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拆迁的管理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因此,《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拆迁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保证行政管理机关在拆迁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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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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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

    内容: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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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 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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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内容:北京市今后将把保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见从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完善拆迁补偿评估办法、落实政府统筹和监管责任等几个方面,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出规定,积极推进阳光和谐拆迁。这位负责人说,今后北京市拆迁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据了解,北京市新出台的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北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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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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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内容: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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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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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内容:(北京)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基于这种共性,《办法》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和农村建设占地拆迁房屋一并纳入调整范围。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那么北京出台首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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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存在明显违法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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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存在明显违法

    内容: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常是地方政府规章或文件形式,却设定了诉权,把人民法院变成政府法院,地方政府私自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九点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0、25亩,其他地区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建的房每户不超过0、4亩,笔者接待了一案,其从解放初期到现在通过合法途经共有房屋建筑面积近800平方米,按重置价加267平方米区位价评估结果为50万元,假设开发则每平方售价6000多元,如此大的利润空间就是地方立法的产物。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违法太多,无须罗列。那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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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那么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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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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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那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59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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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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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 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那么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357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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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国家建设部管。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那么北京市的房屋拆迁的评估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263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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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内容: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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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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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内容:(北京提供专业的陪同购房法律服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 房产官司 )[page]那么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0217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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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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