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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动迁房买卖纠纷--购买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卖方不办产证怎么办?

崔玉君律师2021.12.291034人阅读
导读:

被告乙,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日本国。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丙、戊为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日,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人民币177,000元。由于签合同时整个小区大产证尚未办妥,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小区大产证办妥后,必须帮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现小区大产证已经办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遭推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约办理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然后将其办出的小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那么二手动迁房买卖纠纷--购买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卖方不办产证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乙,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日本国。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丙、戊为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日,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人民币177,000元。由于签合同时整个小区大产证尚未办妥,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小区大产证办妥后,必须帮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现小区大产证已经办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遭推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约办理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然后将其办出的小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关于二手动迁房买卖纠纷--购买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卖方不办产证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浦民一(民)初字第12158号

原告甲,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乙,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日本国。委托代理人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丙,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33号202室。

第三人戊,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7号301室。

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丙、戊为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第三人丙、戊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诉称,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同日,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人民币177,000元。同年11月10日,原告人住该房。由于签合同时整个小区大产证尚未办妥,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小区大产证办妥后,必须帮助原告办理小产证。

现小区大产证已经办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遭推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约办理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然后将其办出的小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于2001年10月2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于2001年10月25日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原告已支付了全部房款;3、调配单位为上海××实业总公司、房屋受配人为乙的住房调配单一份,由该证据中家庭主要成员是己、调配原因栏中“保留私房产权”的内容证明被告有资格出售系争房屋;4、《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一份,证明系争房屋是被告动迁而得;5、被告与案外人上海××物业公司××分公司于1997年4月19日签订的《××新村个产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是以系争房屋产权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6、被告与案外人上海××物业公司××分公司于1997年4月19日签订的《装修协议书》一份,被告在产权人一栏中签字;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警察署出具的调查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与两第三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籍内;8、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资料登记册,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取得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房产的大产证;9、调配单位为上海××实业总公司、房屋受配人为丙的住房调配单一份,证明该调配单中的房屋即上述第4份证据中的二套被安置房屋之一;10、第三人丙与案外人上海××物业公司××分公司于1997年4月19日签订的《××新村个产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一份,证明第三人丙是以坐落于×××路410弄33号202室房屋产权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管理合同的;11、丙与案外人上海××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三人丙是以坐落于×××路410弄33号202室房屋产权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的;12、证人庚的证词,证明两第三人对被告出售房屋是明知的,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3、证人辛的证词,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对房屋已经析产;14、律师函一份,证明原告曾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证;15、煤气费、电费帐单,证明原告购房后一直在该系争房屋内居住;16、保险公司寄给被告的信函信封,证明被告的信件一直由原告通过第三人丙转交。被告乙辩称,原告确曾与被告签订系争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收取全部房款,但由于被告常年在日本,对国内的情况不熟悉,不知道系争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买卖,且系争房屋是共有产,原、被告欺骗了原告母亲,使其认为房屋出租而签字。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第三人丙、戊述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系争房屋是尚未取得产证的动迁房,不能转让;且系争房屋又是共有产;未经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能转让,故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第三人丙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动迁老房是被告、两第三人及父母共有;2、户籍资料四份,证明老房动迁时该户内有父母、被告及第三人丙四人户籍,其中父亲壬于1997年3月19日死亡,故产生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第三人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第三人戊系壬、己之二女儿;2、××警署户籍摘录一份,证明第三人戊与父母分户的事实;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第三人戊另外造房的事买。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3、7份证据无异议,对第2、4、5、6、8、9、10、11、14、15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表示第3、5、6、11份证据不能证明产权人是被告,产权人必须登记有效;对第12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对第13份证据表示析产应有共有人书面协议,故该证词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第15份证据,表明原、被告是租赁关系,原告确实住在系争房屋内;对第16份证据表示不知道;两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第l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2、7份证据无异议;对第3份证据表示调配单不是产权证明;对第4份证据表示系争房屋的来源是私房动迁,可证明该房是共同共有;对第5份证据表示不是乙本人签字,不能证明产权人是被告;对第6份证据表示产权人一栏中被告名字由丙代签;对第8份证据无异议,但表示与本案无关;对第9份证据无异议,但表示进一步证明房屋是共有产;对证据10、11表示是临时协议;对第12、13份证据,表示两证人是就不同事实进行作证,所以是孤证,没有效力,对两证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亦表异议;对第14份证据表示已收到,但是原告单方行为;对第15份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原告是租赁而非买卖;对第16份证据表示与本案无关。原、被告及第三人戊对第三人丙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被告及第三人丙对第三人戊提供的证据亦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第1—l1、14、15份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庚、辛的证言,被告及第三人虽表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能证明两证人之述不是事实或两证人无证明资格的证据,且两证人均出庭作证,故其证言是可信的,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2、13份证据予以确认;第16份证据;因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认可,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第三人丙、戊提供的证据,因质证各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均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乡××村××队33号的私房分立二户,其中一户内有户籍四人——即己、壬、第三人丙、被告乙,另一户内有户籍二人——即第三人戊及女儿癸。己、壬系夫妻关系,丙、乙、戊系己、壬之女儿。1996年10月31日,己代被拆迁人壬与甲方——××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壬以上述××乡××村××队33号房屋换得甲方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及同弄33号202室产权房二套。1997年3月19日,壬死亡。在办理上述安置房手续过程中。己与乙、丙曾一起至上海××实业总公司,要求将上述两套安置房出具两张调配单,分别写明乙、丙的名字。

1997年4月19日,上海××实业总公司就坐落于×××路410弄33号202室房屋出具房屋受配人为丙的住房调配单一份,明确该房调配原因为“××路市政工程建设,保留私房产权”。1997年8月21日,上海××实业总公司就坐落于×××路410弄6号501室房屋出具房屋受配人为乙、家庭主要成员有己的住房调配单一份,明确该房调配原因为“××路市政工程动拆迁,保留私房产权”。上述两份住房调配单经办人均为辛。2001年上半年,己向居住于×××路410弄33号101室的庚表示,其女儿乙有套房屋欲出售。经庚介绍,丙、己曾与案外人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时戊也到过场,后因果未成。嗣后,庚又将原告甲介绍给己。2001年10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7,000元;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本合同自甲方(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生效”;补充条款中规定“一、甲方在能够办理产权证(大产证下来后),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原告)办理。甲方取得该房房地产权证后,必须将房地产权证卖给乙方。如卖给他人,视为违约。除退回乙方房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柒千元整外,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外人己在该合同附件五上签名同意出售上述房屋。同日,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同年11月5日,原告入住该房至今。2002年10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因被告至今未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戊、癸户经动迁安置得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7号301室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在合同签订时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为本合同生效条件,现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条件已成就,其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是由其不办理造成,责任在被告;案外人己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名同意出售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根据上海××实业总公司开具的系争房屋调配单之内容,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系争房屋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条件成就时,该房屋的权利人是被告及案外人己。系争房屋是由私房动迁安置的产权房,期间因一共有权利人死亡引起继承,如两第三人及被告、案外人己等对该房屋尚未进行析产、继承,则两第三人均系该房屋的共有权利人。但根据证人庚的证言,两第三人及案外人己对被告出售系争房屋均是知情的;又因原告早于2001年11月入住该房,两第三人与原告居住于同一小区,对原告购房之事应是明知的,而在原告人住该房屋长达近二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由此可确认两第三人对被告该出售行为的认可。故两第三人以“被告出售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系争房屋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尚未被核准出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现原告要取得该房权证,须被告先办理出该房房产证,故本院可酌情延长双方办理权证时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配合原告甲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10弄6号501室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至原告甲名下;二、第三人丙、戊要求确认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起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乙负担;第三人请求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第三人丙、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及两第三人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黎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代理审判员 史一峰二OO四年十二月七号书记员 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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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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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房地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明确诉讼请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继续履行。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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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诱因是: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房屋情况等真实信息;房价变动影响合同的履行;中介机构不规范行为;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提起的诉讼;延迟交房办理过户登记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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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规避

    内容:二00三年,王某购买了同事李某夫妇的一处住宅房,当时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过户,王某与李某私下起草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我处咨询,询问能否单方面公证其手中持有的两人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经过李某夫妻的陪同下,怎样才前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李某妻子的签名,询问之下才得知,当时李某的妻子在外出差,所以没有签名。该协议上李某妻子并未签名,该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随着房价的日益增长,二手房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断发生。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规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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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担。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那么购买二手房附加协议合同模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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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常见纠纷该如何处理?

    内容:甚至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了若干年,卖方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交易常见纠纷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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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但此后徐女士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故无法迁入户口,无奈之下与出卖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仅错过了购房时机,还多支出一笔中介费。阮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陈女士签订了购买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后宋先生将其妻陈女士连同阮先生一起诉至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审理中,中介公司职员出庭作证,证实宋先生对房屋买卖过程是知情的,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在场并未表示异议。法官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真实状况及证人证言依法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那么购房者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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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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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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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怎么交易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怎么交易

    内容: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待产权交易即将形成时,再同原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买二手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那么二手房没有房产证怎么交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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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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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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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二手房没有网签取消交易的一般认定为违约。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手房买卖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风险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二手房买卖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风险大

    内容: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过户风险大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过户风险大,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应该明确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并约定违约责任,以防止卖房人拖延办理产权证。令王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房主因为经济纠纷,房子在7月份的时候被法院查封了,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二手房买卖中,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但买卖双方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的,在法律上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卖家。为此,业内人士提醒购买二手房的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应对购房合同条款注意把关外,还要加强产权登记的风险意识,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二手房买卖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风险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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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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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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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样本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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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样本

    内容:卖方须于签署《xx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②卖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定金建议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监管。那么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样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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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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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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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纠纷的概率要高 谨慎购买“非正常”二手房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纠纷的概率要高 谨慎购买“非正常”二手房

    内容:随着二手房的热销,一些“非正常”的二手房源也开始出现在市场上,对于这些“非正常”房源的交易,往往出现纠纷的概率要高很多,有时候还会造成交易的最终失败。他认为,遇到“非正常”房源,买主一定要谨慎购买,最好是在交易前咨询律师,以尽量规避风险。当时张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和卖主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卖主在3个月内办理完房产证,张先生先交纳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于过户时交纳。正常合法的公房承租,出租人也应该是产权人,而本案中的物业并不是该房子的合法所有人,该房屋因为是超建房屋,并没有合法产权。那么纠纷的概率要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945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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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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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二手房的卖方不迁户口的方式是: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请求当地派出所协助迁出户口,协商不成的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原告刘润成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张毅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张毅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宝联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2月12日,被告方通过第三人宝联公司告知原告,已将原告租赁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毅宏。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是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租赁方,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第三人张毅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那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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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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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方式是: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如何处理东莞二手房买卖纠纷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处理东莞二手房买卖纠纷

    内容:关于二手房购买纠纷问题请教!最近我一朋友打算买一二手房,踏入了中介的门户,其目的是因为中介他是专门做这些的可以少麻烦! 具体情况是: 一、 卖方未说明房屋产权所有人已去世情况下,协商双方在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卖方署名死者,其税收由我们买方完成。签订合同为在中介所签订。那么如何处理东莞二手房买卖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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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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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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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要点小心户籍纠纷惹麻烦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要点小心户籍纠纷惹麻烦

    内容:左家塘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交易完毕、取得产权证后,她即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当李女士想将自己及家人的户口迁入新房时,却意外地发现自己新买的二手房中居然另有户口。于是,李女士询问售房人,原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随后,李女士找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故不能迁出。对此,12348律师认为,在购买二手房时,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求卖方出示户口簿,并复印留存,通过审查户口簿可大致了解户籍情况。那么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要点小心户籍纠纷惹麻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962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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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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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纠纷经典案例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二手房买卖纠纷经典案例

    内容:为此,邬锦梅律师专门对曾经代理过的有关二手房交易案例做一总结,希望对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规避风险、预防和减少纠纷有所帮助。2008年7月,袁某以王某至不愿意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全部的资料,并拒绝出售该房屋为由,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约》,协助袁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要求解除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房屋买卖合约》是一份典型的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卖方的义务是提供没有瑕疵的房产。那么二手房买卖纠纷经典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940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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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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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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