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房子我怕谁” 恐成婚姻杀手
导读: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那么“我有房子我怕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关于“我有房子我怕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1月16日《北京日报》)。
以当前中国人对“财产”的理解,主要就是房产了。近年来,为了争夺房产,亲人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实在太多。在“物化眼光”扫视一切的现实背景下,婚姻因房产而变得敏感和复杂。上述规定,其实在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中,或多或少已有所体现。一些媒体刊发的法律咨询类内容中,有些律师或法律专家,已经在按照这样的思路,在为读者答疑解惑了。
以房产在目前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而言,“婚前一方购房并独自偿贷,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的规定,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从一般常理来说,婚姻的维系主要靠感情,但是我们更要看到,一方面感情不是一个人的事,另一方面感情也不是恒久不变的,这就需要一定的婚姻责任来补充维系,而婚姻责任一靠道德约束,二靠法律制约。《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比如,许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怕的就是房产被别人分割。而有了这样的规定,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规定也有令人担忧之处。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比如,有房一方对另一方做不到感情忠诚,却逼着对方提出离婚,如果无房一方成了无辜受害者,婚姻破裂时就要遭遇“净身出户”,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另外,无房者挥之难去的“寄人篱下”心态,也使夫妻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精神对等。这样的尴尬,对婚姻健康也是不利的。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修订婚姻法,为婚姻所涉房产确权,当然必要,但是法律约束婚姻责任的职能也不能淡化。因此,婚姻法的修订,就有必要在其他维系婚姻的介质上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