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株连式强拆怎么办?
导读:
遇到株连式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政府对没产证的房子强拆的,只要被拆迁的房子是合法建筑的,拆迁方都应当无条件进行补偿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劳动合同纠纷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那么遇到株连式强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遇到株连式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政府对没产证的房子强拆的,只要被拆迁的房子是合法建筑的,拆迁方都应当无条件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劳动合同纠纷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