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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周春花律师2021.12.29384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那么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关于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提要】

一、租赁公房的分割

二、售后公房的分割

三、商品房的分割

四、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五、农村房屋的分割

正文: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 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page]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1、2、3、5、7等5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page]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 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page]

售后公房的分割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综合地作出认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page]

对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1、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一些省、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做法,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page]

商品房的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笔者参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释,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page]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如,罗小姐与谢先生2000年结为连理,2002年二人花了70万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房产证上只写了谢先生一人的名字。到了2005年,二人关系逐步恶化,准备协议离婚。此时,该房屋的价值涨到120万,但还有30万的贷款没有还。改房屋如何分割?此时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90万元,每人可分得45万元。如果谢先生要房子,应补偿罗小姐45万元,由谢先生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5、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page]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第三章部分对此已有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 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丈夫的观点是正确的吗?笔者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入了产证,而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这种举动可以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对此,某些省市的高级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要房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page]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四、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五、农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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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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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主张要求还贷部分金额,不可以主张分割其父母房产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

    内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的,由双方协商分割房屋,协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确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起诉解决。(一)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那么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97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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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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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那么分析介绍不同类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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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38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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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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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

    内容: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那么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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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7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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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个人出资买的房产离婚要不要分割_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内个人出资买的房产离婚要不要分割_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内容:(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8)违约责任(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 ...。

    陈宗琼律师
    2022.05.25823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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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拆迁安置房是肖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置优惠价购买而来,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因素。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应属于肖某个人财产;而优惠价是对人的安置,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肖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肖某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张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张某的因素。因此,这部分优惠价的折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内容: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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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787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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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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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离婚可按如下规则分割没有房产证的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小编介绍:六种不同类型的夫妻房产分割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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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小编介绍:六种不同类型的夫妻房产分割

    内容:六、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惯常做法: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那么小编介绍:六种不同类型的夫妻房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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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4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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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内容: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婚后共同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那么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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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78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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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内容:几年之后双方出现了离婚,那么肯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95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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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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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如何分配问题_离婚时该怎么处理性质不同的房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房产如何分配问题_离婚时该怎么处理性质不同的房产

    内容:2、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房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问题较多,(二)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1、关于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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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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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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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出资参与子女房屋的购买,离婚时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父母出资参与子女房屋的购买,离婚时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内容:情况一,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双方离婚时财产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出资比例相差悬殊,则应视双方结婚时间或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出资较多一方适当多分。那么父母出资参与子女房屋的购买,离婚时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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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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