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分割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有哪些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的离婚房屋分割纠纷。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那么离婚房屋分割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的离婚房屋分割纠纷。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关于离婚房屋分割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房价逐年攀升,准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现象也在增多。但是,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人情事故未明确房产的权属,并详细约定还款数额、方式等事宜,导致婚姻破裂涉及房产分割时产生矛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的离婚房屋分割纠纷。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王某在和刘某结婚前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王某从银行贷款36万元,计划婚后和刘某共同偿还。结婚3年后,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了36万元贷款。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刘某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产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还贷并取得房产证金某在和肖某结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71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结婚两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偿还了69万元的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杨某的父母给杨某买了北京某区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杨某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其间杨某与何某闪婚,之后杨某取得了房产证。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pag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一方所有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审理中,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建议,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倡导全新的婚姻财产理念,在纠纷未产生时先做到“一是一、二是二”,婚前可签订财产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约定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及时明确房产的权属,以保障双方利益。
典型案例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房价上涨应增加补偿李某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房子归刘某所有,李某获得1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但半年后,房价上涨让纠纷又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析产案,判决刘某在原约定1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偿李某6万元。
李某与丈夫刘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刘某所有,刘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李某15万元,由李某另行购房;这笔钱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李某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因刘某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给付李某,李某就一直没有搬出。
去年下半年,刘某拿出余款让李某搬家,李某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了,要求刘某再补给其8万元,刘某拒绝给付。
于是,李某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现要求刘某就房屋的涨价进行补偿,给付补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虽然李某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刘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李某。因房屋涨价,刘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李某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page]
据此,法院根据有关鉴定部门对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的结果,判决刘某在原约定15万元基础上再给李某增加补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