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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周春花律师2021.12.30532人阅读
导读:

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对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应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那么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对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应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关于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照合同一般原理,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承揽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符合了现代民法的立法潮流。

定作人行使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就是没有限制的解除权呢?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应予以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限制。

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

我们认为,从承揽合同的目的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看,应当对定作人随时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对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应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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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某与安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教育咨询公司已提供学校申请服务,学校申请服务费1万元不应予以退还。但签证程序未正式启动,该教育咨询公司收取的8000元签证服务费应予退还。郑某不能被两所申请院校录取,重新申请学校需满足新的条件并有待重新评估,能否出国留学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退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安华教育咨询公司应将8000元签证服务费退还郑某。
  • 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条分析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条分析

    内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权亦如此,需凭当事人的行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由此可以避免劳动者口头解除合同后,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矛盾。那么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条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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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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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合约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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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解除合约的期限限制

    内容: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那么解除合约的期限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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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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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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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内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合同的抗辩,合同履行,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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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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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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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什么是任意撤销

    内容: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那么什么是任意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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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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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自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任意地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要符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法且合理的条件,才能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论如何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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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论如何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内容:《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劳动法》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无疑认同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而用人单位如打算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况下,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论如何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121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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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有一定行使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律师提醒:辞职!注意这些才不会吃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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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律师提醒:辞职!注意这些才不会吃亏

    内容:如果员工递交的是辞职报告却又载明请批准或辞职申请书,用人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批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限制员工任意解除权的行使。2员工违法离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律师提醒:辞职!注意这些才不会吃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232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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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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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辞职自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劳动者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那么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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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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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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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浅论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内容: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所谓“任意”就是说解除合同时不需特定的理由。也就是说,定作人解除合同是法定权利,不必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予以解除。“随时”意味着定作人的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定作人在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开始工作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工作进行的任何阶段解除。另外,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定作人行使合同的随时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赔偿损失”,而不是“违约金”或其他。那么浅论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831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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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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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车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有,对于保险公司结案的期限法律有做出相关规定的,保险买卖合同纠纷法规定在三十日内必须结案。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责任划分等的必要单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那么车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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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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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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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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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能否解除

    内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离职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发现违约金过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张降低。当然,实际中有些员工违约,是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先,那么员工为此遭受违约损失的,公司经员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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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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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是能约定放弃的。任意解除权仅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无关公共利益,所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该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内容:但该员工称,竞业限制仅限于在a城市,现在他是在b城市,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解决这个问题,应当看一看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依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如果企业已作出类似约定,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条款中都没有相关约定,我们认为也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即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那么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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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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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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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内容: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对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应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那么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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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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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不过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失之类的,需要沟通和划分,看如何确定,如果不能协商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如何区别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何区别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内容:(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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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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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内容: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哪些情况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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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权形成权诉讼时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解除权形成权诉讼时效

    内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解除权形成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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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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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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