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拿到钥匙不必缴物业费
导读:
2005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后来,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张先生一家辩称,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那么没拿到钥匙不必缴物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后来,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张先生一家辩称,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关于没拿到钥匙不必缴物业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民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2005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后来,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
张先生一家辩称,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因此,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