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与合并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分立与合并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企业分立与合并后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
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