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属转移前公证赠与不能撤销
导读:
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北房5间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刘老汉赠与的房屋。此后,刘老汉仍在该房内居住。2001年底,刘老汉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琐事发生争吵。本案中,刘老汉的女儿、女婿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付二老生活费,刘老汉夫妇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缺乏依据,故刘老汉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刘老汉夫妇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故不得撤销。那么财产权属转移前公证赠与不能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北房5间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刘老汉赠与的房屋。此后,刘老汉仍在该房内居住。2001年底,刘老汉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琐事发生争吵。本案中,刘老汉的女儿、女婿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付二老生活费,刘老汉夫妇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缺乏依据,故刘老汉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刘老汉夫妇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故不得撤销。关于财产权属转移前公证赠与不能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12/0515:47来源:YNEt.com北青网法制晚报
父母赠与女儿5间房并公证因琐事与女儿争吵便要求撤销———
读者咨询
刘老汉夫妇的女儿已出嫁。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北房5间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刘老汉赠与的房屋。此后,刘老汉仍在该房内居住。
2001年7月,刘老汉患病,其女儿、女婿搬到上述房内照顾二老,并先后给二老生活费1万多元。
2001年底,刘老汉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老以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女儿房屋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请问是否合理?
法官解答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刘老汉的女儿、女婿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付二老生活费,刘老汉夫妇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缺乏依据,故刘老汉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刘老汉夫妇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故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