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应办理过户
导读:
2006年3月9日,张先生和王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约定“双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女方和女儿无住房,因此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女方,并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表示反悔,并于4月份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生活,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时没有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被告将不同意离婚。那么赠与房产应办理过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3月9日,张先生和王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约定“双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女方和女儿无住房,因此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女方,并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表示反悔,并于4月份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生活,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时没有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被告将不同意离婚。关于赠与房产应办理过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3月9日,张先生和王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约定“双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女方和女儿无住房,因此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女方,并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王女士和女儿就居住在这套房屋中。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表示反悔,并于4月份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生活,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时没有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被告将不同意离婚。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被告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在争议房屋中生活,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也符合常理。况且离婚协议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