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导读:
首先要看出事故是哪一方的责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任,如果全部是另一方的责任,那借用车子的人和车主都不要担责,否则,车主要和借车的人都要担责。那么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看具体情况定。首先要看出事故是哪一方的责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任,如果全部是另一方的责任,那借用车子的人和车主都不要担责,否则,车主要和借车的人都要担责。
《道第十九章保管合同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首先要看出事故是哪一方的责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任,如果全部是另一方的责任,那借用车子的人和车主都不要担责,否则,车主要和借车的人都要担责。那么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看具体情况定。首先要看出事故是哪一方的责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任,如果全部是另一方的责任,那借用车子的人和车主都不要担责,否则,车主要和借车的人都要担责。
《道第十九章保管合同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内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不用。在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法律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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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么代驾司机隐瞒无证驾驶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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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以下两情况不赔偿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的保险不赔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出了事故保险也是可以拒赔的这个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别人借车发生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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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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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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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若该车登记车主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车辆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车主仍需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那么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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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那么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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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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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把车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吗这要分情况一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车主在相应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第三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把车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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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车辆使用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是这样说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借车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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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一、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原告方亲属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全椒县火车站方向往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行驶,被告汤某某驾驶苏A247D0号小型轿车由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往全椒县火车站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江海小学岔路口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那么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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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汽车出事故购买人和驾驶人谁担责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4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借给饮酒人的车主要担责明知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车出借。那么汽车出事故购买人和驾驶人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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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某日张某提出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发生将一行人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行人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驾驶人张某、车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由此可知,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非要一律无条件为驾驶人员的行为买单,而是对于出借车辆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为车主,但其只是将不具有安全隐患的车借给既有驾驶资格又无醉酒等不能驾车情形的张某驾驶,王某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担责。那么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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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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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会因其行为违法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出借身份证之人即登记车主不应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从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那么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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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交通事故,伤者无责,与车主沟通多次没有拿到合理赔偿款。委托元甲律所后,和解团队帮助伤者谈和解,仅用2个月就帮助伤者拿到20万元赔偿款!元甲和解团队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扬!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