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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陈宗琼律师2021.12.31500人阅读
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进行施工建设或者建筑工程的时候通常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它是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呢?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于是便需要分析。事实上,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

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见于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该条款假定每个合同在成立时均以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继续存在作为默示条款,一旦这种客观情况不复存在,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后随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流派的更替,几经起伏,直至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各国社会动荡,物价飞涨,币值下跌,维持原有合同内容或效力势所不能,于是继德国法院援引《德国民法》第157条及第242条规定,赋予情势变更原则以新的内容,使其产生增减给付、终止合同等效力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各国纷纷以不同方式在立法及司法上确认了这项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发展至今,已成为大陆法系合同法上重要原则之一。英美法系,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法律术语,但有与之类似功能的“合同落空”原则,其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其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但《合同法》没有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这是由于《合同法》考虑到该原则在认定和适用上的复杂性,特别是考虑到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难以划分以及我国经济形势可能变动较大等原因,而最终在立法上采取了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既然《合同法》已经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又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以应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加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加以规范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不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因此,可以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问题上的一个补充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仍具有指导意义,用以解决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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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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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如下:1、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地点予以确定;2、如果合同未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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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 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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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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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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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三、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任冰峰律师
    2023.04.283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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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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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内容: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赵金保律师
    2023.11.0758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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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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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最新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最新规定)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谁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由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嘉娱律师
    2023.02.2737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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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内容: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从上述概念和定义的区分可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承揽合同。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711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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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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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内容: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这样确认: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1、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5、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认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杨一凡律师
    2023.12.2215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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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内容: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是专属管辖。

    许瑞林律师
    2023.11.2437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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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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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合伙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内容:当涉及到合伙合同的履行地时,确定合适的地点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律总管将从律师的角度为大家分析合伙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2. 总结:确定合适的合伙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三、确定合伙合同履行地的因素1. 合同性质和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判断履行地是否与合同的履行相关,四、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条款:首先,需要审查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的条款。

    崔玉君律师
    2023.12.2552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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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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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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