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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于海明律师2021.12.31626人阅读
导读:

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

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据悉,这是“新国十条”颁布后,本市法院对涉及楼市新政第三套房买卖纠纷作出的首个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本案的判决做了点评,海淀法院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第四条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项中关于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理解,应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及房屋买卖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是指因买受人一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非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据此,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之买卖,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先生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同时,法官还提醒群众,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重要内容,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的或实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并可恢复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本案的最终判决,给近期国十条、京十二条、三部委规定等政策出台后,困扰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一个难题作出了最终的解决方式,即买主可以主张退房,并收回全部的已付款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在本案判决作出后予以特别的说明,特别是针对本案可能引发的商品房退房潮的出现而提出律师的建议。

一、本案判决将给房地产市场中类似案件带来那些重大影响

本案的判决无疑具有重大标杆意义,在今年国十条、京十二条以及三部委进一步明确“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后,大量的在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成为了悬念。特别是新政重点调控的投资性购房群体,如外地人在京购房、二套房、三套房等。根据我国法律,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是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在一系列房产新政出台后,以什么法定事由解除这些购房合同也成了关注的焦点。2009年刚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第一次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了我国法律。与其他退房理由相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而且法律依据的法律效力更强。无论是从开发商手里购买新房、期房等商品房还是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现“国十条”、“京十二条”这样将导致合同履行发生明显不公或者无法履行的的法律变更、政策变动,无疑都可以依此来获得合理的解决。由于情势变更对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此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短短半年时间,我国法院就受理了大量的情事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案件。而笔者作为律师,也曾在去年代理了一起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案件,北京地方法院判决该合同解除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国十条”、“京十二条”政策下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无疑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毫无疑问的是,海淀区法院就是应用了这个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但是,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文件,适用本原则是需要报高级法院核准的。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应当可以认为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认可,应当说,今后的类似案件也将援用这个法律依据得到解除。这无疑是具有对房屋买卖双方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无疑是陷入目前大量新政出台后陷入买房尴尬境地的买房人的绝对利好消息。反之也将给二手房房主,特别是商品房开发商代来退房量锐增的可能。

二、本判决出台前此类案件大都以什么方式结案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2009年刚刚确立,因此此前,法院采取调解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解决这类案件。或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作出判决,但是在法律界,这类判决一直存在争议,情势变更原则的最终确立无疑弥补了这个立法的空白。[page]

其实,《合同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之初,就试图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性,市场环境经常会发生变化,国家采取宏观调控将是必然选择。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中,对于市场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的认识还非常局限,因此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无疑是《合同法》这部市场经济基础法律的一大遗憾。但是《合同法》颁布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动向息息相关。金融危机、政策调控这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经常发生,而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则显然无法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律师此前接触的类似退房案例,在此前的政策调控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法院经常采取的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策略。而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可谓千差万别,而大多只有无奈的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鲜有判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案件。当然,这对于在市场经济日渐活跃,市场形势变化莫测的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和不公的。

三、此判决作出后,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的“退房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如何应对购房人的依据本判决及情事变更原则的退房请求?

其实,本判决不仅是对二手房买卖的合同使用情事变更予以解除,更为重要是,更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一判决的作出也无疑增加了购房消费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的砝码。我认为会引起商品房市场的新的“退房潮”。

因此,我认为开发商应当着手开始研究针对这类购房人的法律对策,如果出现“退房潮”也应该依法应对,其实“约定必守、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时具有严格限制的,再者,购房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我认为开发商应当针对各个购房人的具体情况来研究解决对策。防止购房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随意主张解除合同退房。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严峻,房价有下跌可能的情况下,也就要防止一些投资性购房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钻政策的漏洞随意退房,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存在,那么将危及诚实信用、约定必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使得市场陷入无序的状态。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结合具体调控政策,就要从以下几个主要风险防范点来分门别类的对待购房人的退房请求,维护市场的稳定。

(一)对于买卖属于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且面积小于平米的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此次政策调控的范围,购房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开发商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房价下跌,也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买房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提出退房。

(二)买卖属于家庭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面积大于平米的房屋。那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的合同也并未发生情事变更的法定事实,双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擅自不履行的视为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次的政策特别限定了购房人认定范围,即: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因此,如果购房人签订合同时是购买首套自住房且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但是由于其家庭范围内属于这次新政策的调控范畴,那么应当认定发生了情事变更的法定事由,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开发企业应当配合银行严格审查购房人的范围限定,即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身份证、房屋权属情况的资料,避免出现一方恶意违约的情况。

(三)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购房。按照新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那么应当视为发生了情事变更。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是对合同予以变更,增加首付款额度继续履行合同。

(五)对于外地人在京购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具有“北京特色”的情形。由于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外地投资购房一直是北京房价居高不下和暴涨的重要推动力。因此,从治标又治本的角度出发,限制外地人在北京购房的政策在当前形势下就应运而生了。对于外地人在京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分情况确定。一是对于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购房人,由于可以取得贷款手续,那么合同应当参照上述情况分别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处理。二是对于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购房人,则购房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开发商应当允许并且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能够提供上述证明但是出于恶意退房的意图而拒不提供的购房人,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当配合银行在社保局、税务局、公安部门查询购房人的社保、纳税以及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办理情况,如能证明该外地人在京居住满一年且有社保及纳税证明的线索,就应当要求购房人及时提供,否则应当追究其恶意违约的责任。

总之,此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特征就是针对性、特殊性更强,而就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方具体情况来讲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全款购房、按揭贷款、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以上房屋、户籍等。这些也将使各个合同的在新政出台后的解决方式各有不同:或继续履行,或变更,或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或双方免责,或协商解决,或仲裁诉讼。当然,尽管由于目前政策的调整,我们可以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及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合同作出必要的处理,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法》维持市场交易正常进行这个宗旨的体现。即使在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处理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的法定原则和程序。对于购房人来讲,不能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以及可能会导致的房价下跌,而把风险全部推给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在不符合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定条件下,擅自随意解除合同或者恶意不提供有关纳税社保证明来规避贷款付款义务,甚至采取不理智的措施来制造群体退房事件。反之,对于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等售房人来讲,在符合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条件下,也不能恶意拒绝、拖延、推诿购房人的合理请求来回避自己的责任承担。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次房地产政策调整大潮中,只有包括开发商、购房人、卖房人、中介组织等各个市场主体保持理性、科学的态度共同面对遇到的问题,整个房地产市场才能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page]

作者: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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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那么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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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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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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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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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为理由而提出主张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带来损害,应当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区别在于功能不同、后果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程序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那么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130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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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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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内容: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那么贷款暂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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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12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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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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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遵循的原则如下:1、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可以变更合同;2、协商一致原则,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160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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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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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内容: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162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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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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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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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58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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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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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内容: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那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3111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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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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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有其适用基础。1921年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和二战后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成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二)英美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也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英国从衡平观念出发于1903年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也确立了此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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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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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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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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