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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张旭律师2021.12.31508人阅读
导读: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关于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原东营市黄河农工商实业总公司(原东营市黄河农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的通知书和公告,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的通知。垦利县土地局通过《终止垦土合字(1999)第007号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第二条的协议》把黄河农场的土地收回,又于2001年元月五日有偿转让给一品园集团。原告陈月春通过参加公开招标会,与一品园集团签订了《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对该片土地进行开发,但被告张雪桥以其与原东营市黄河农场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签订的九年期《黄河农场虾池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为由,对原告的开发进行干预,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审判]

案件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一品园集团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在一品园集团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签订的,一品园集团作为土地使用者,有权在其使用期限内,依法向外发包,该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对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被告与东营市黄河农场(现已进入破产程序)签订的《黄河农场虾池承包合同》,虽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法有效,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东营市黄河农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垦利县土地局依法收回国营黄河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有偿转让给一品园集团,被告与国营黄河农场签订的合同已失去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被告与东营市黄河农场之间的合同应当解除;但被告以一个应当解除的合同,对原告的开发管理进行干预,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正常生产秩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评析]

在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与原黄河农场签订了九年的承包合同,双方都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该片虾池所在土地的出让并不影响被告和黄河农场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第229条的规定,该承包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可以参照本法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即参照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但是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利益分享的约定,它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按收入以一定的比例分享或约定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是支付给出租人一定的租金,对于其因为经营租赁物而得的收益,出租人是无法分享的。因此承包合同不象租赁合同一样,具有一定物权上的性质,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当发包方不再拥有处分权时,也即承包合同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时,合同只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它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1、需有变更的客观事实,且该事实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即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该案中,东营市黄河农工商实业总公司(原东营市黄河农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局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而将该地依法出让给一品园集团,符合以上条件。

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该案中,东营市黄河农工商实业总公司(原东营市黄河农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是在该公司同张雪桥订立合同后,履行完毕前。

3、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该案中,一品园集团是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品园集团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形式向外发包,能较大程度地保护该集团利益。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对于该合同行使情势变更权是有其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对于因此承包方所受的损失,应向发包方主张债权权利,对应本案,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主张。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杜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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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那么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197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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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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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内容: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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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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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遵循的原则如下:1、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可以变更合同;2、协商一致原则,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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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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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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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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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因而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领取为基本原则。因此,债权凭证的适用范围可以界定为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明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对以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且因灭失、毁损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折价赔偿且被执行人暂时没有金钱赔偿能力的案件,在裁定变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后,可以适用债权凭证。那么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58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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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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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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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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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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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正确行使辞职权的方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即可;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变更抚养权应遵循的原则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变更抚养权应遵循的原则

    内容:变更抚养权应遵循的原则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那么变更抚养权应遵循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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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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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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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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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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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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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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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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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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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171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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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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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孩子抚养权要遵循下列法定原则:1、合法原则;2、孩子十周岁以上参考孩子意愿原则;3、合理原则;4、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5、变更孩子抚养权要遵循的其他法定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515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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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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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有其适用基础。1921年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和二战后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成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二)英美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也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英国从衡平观念出发于1903年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也确立了此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124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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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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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内容: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那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112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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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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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50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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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变更合同在行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可变更合同在行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二、可变更合同行使的注意事项1. 变更合同的原则与要求在行使可变更合同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与要求:(1)自愿原则:变更合同应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一致,2. 变更合同的程序与要点在变更合同的程序与要点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协商沟通: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清楚地表达各自的需求和意愿,(2)经济风险:变更合同可能会引起价格、利润等方面的变化,双方应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三、实际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可变更合同,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因市场变动需要调整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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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33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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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运用于购销合同价格跌涨情形中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运用于购销合同价格跌涨情形中

    内容:原告某某市煤气公司因与被告某某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运用于购销合同价格跌涨情形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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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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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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